根据《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7〕1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直接联系、介绍、引荐并促成市外投资者来广投资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市场化招商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产业招商顾问、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首次提供有效信息,将我市以外的投资人(含返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广元市范围内实现项目落户、开工、达产,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联系、跟踪、服务等中间人,为项目的社会第一引资人。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第一引荐人直接联系、介绍、引荐的企业和项目在广元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关系在广元的公司,且项目按投资协议履约。
(一)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二)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
项目开工12个月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市、县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以市、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兑现
(一)计奖标准。工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10%计奖;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4%计奖。社会引资人可选择计奖方式。
(二)单个项目奖励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
(三)奖励兑现。按照固定资产投入方式计奖的,项目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一年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第一次按照项目12个月内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兑现50%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按照税收贡献计奖的,项目投产12个月后一次性兑现。
第四条 奖励申报与审批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开工12个月后(项目建设工期在一年内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或项目投产12个月后,向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承接地、项目单位推荐,到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二)经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受益地政府(管委会)及财政、监察、统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投资方身份证明、企业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原始证据、复印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由市投资促进局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兑奖。
第五条 奖励兑现
经审核认定兑现的社会引资人,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奖励资金。兑付奖励资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2年。
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