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
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粮食企业:
根据市发改委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成都分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广发改〔2018〕649号)文件,为切实做好我区2018年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今年是我区脱贫攻坚年,做好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区内粮油市场、保障我区经济稳定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和收储企业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操作规范。
二、执行区域和时间
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区域为昭化区境内,执行时间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月31日。
三、执行质价政策
(一)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应为2018年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稻谷由区内企业实行市场化收购。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
(二)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稻谷的到库价。执行价格为1.26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三)预案执行期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局和农发行要共同做好价格监测,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要求收储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并同时报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有限公司、市发改委、市农发行备案。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不进入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设置专门收购点,与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同步进行收购,确保售粮渠道通畅,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具体收购处置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粮发〔2018〕2号)执行。
(五)对验收发现入库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稻谷,收储企业要及时上报,由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有限公司锁定库存,待国家划转省政府后规范处置。对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稻谷,在库存检查、其他质量检验中或出库时发现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的,由收储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四、执行收购主体
四川广元昭化省粮食储备库和广元市昭化区粮油购销中心为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负责我区收购、储存的具体工作。
五、执行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1.各乡镇主要负责向种粮农户宣传最低收购价政策,力争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农户有序售粮。
2.区粮食局负责稻谷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收储企业落实仓容、延伸网点、协调资金,指导企业搞好稻谷收购工作。
3.区农发行负责做好收购资金保障、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防止出现给农民“打白条”现象。
4.收购企业负责我区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具体工作,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必须全部通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收购。
(二)合理设置收购库点
全区设泉坝、卫子2个固定收购库点,为方便边缘地方的群众售粮,收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伸收购网点。
(三)做好收购统计测报
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市场信息报送制度,每5日将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报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和区粮食局、区农发行。具体报送时间为:五日报,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9:00时之前。
(四)严格执行政策纪律
收储企业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2018年产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公告》,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必须及时结算农民售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以陈粮冒充新粮或者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监督巡查
区粮食局、区农发行和相关单位要建立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安全生产及销售出库等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监督巡查,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元市昭化区粮食局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昭化区支行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