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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8-09-28 12:53: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决算公开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以来,我院积极贯彻中央、省、市、区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狠抓班子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推进平安昭化、廉洁昭化和法治昭化积极履职,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维护公平正义。根据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职权边界,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机制,提高案件质量。二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洁昭化。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案件。立足全区工作大局,积极预防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并实现预防全覆盖。先后深入红岩、丁家、朝阳、文村等乡镇和区教育、卫计、农业、审计脱贫攻坚牵头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专题讲座20余次,检察长在全区警示教育大会上为干部职工作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为全区干部职工尤其是基层干部敲响了警钟。三是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五是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继续开展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清理活动。六是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力度。七是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决定,积极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2017年我院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昭化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如:检察职能发挥还不够,与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维护公正司法的期望有一定差距,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下一步,我院将正视这些问题,围绕创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的总目标,聚精会神服务发展,齐心协力干事创业,推动昭化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部门概况

区检察院无下属二级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区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803.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03.72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7年区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803.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3.89万元,占66.4%;项目支出269.83万元,占33.6%;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803.72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34万元,增长4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区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3.7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234万元,增加41%。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两房建设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区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3.7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709.47万元;占88.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01万元,占6.1%;医疗卫生支出17.87万元,占2.2%;住房保障支出27.37万元,占3.4%;其他支出0万元,占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 2017年决算数为709.47万元。完成预算100%。行政运行支出439.64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56.32万元,公诉和审判监督34.32,侦查监督支出21万元,控告申诉支出15.19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4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17 年决算数为49.01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2017年决算数为17.87万元,完成预算100%。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数为27.37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区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33.9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73.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59.32万元,津贴补贴127.63万元,奖金9.19万元,其它社会保障缴费19.22万元,绩效工资9.6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9.01万元,其它工资福利支出64.64万元,生活补助7.23万元,住房公积金27.37万元,奖励金0.07万元。 

公用经费60.61元。其中:物管费7.56万元,差旅费60.28万元,会议费7.05万元,电费8.45万元,水费0.47万元,公务接待费8万元,其它交通费用27.12万元,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42.75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区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6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8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万元,完成预算100%。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与2016年持平,主要原因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接待人数、接待标准;2017年全面公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制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8万元,占5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8万元,占5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5辆,其中:轿车3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万元。主要用于脱贫攻坚、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8万元。公务接待批次160余次,接待人数达1730余人。主要用于侦查办案、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区检察院2017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区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0.61万元,比2016年增长33.48万元,增加55%。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区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区检察院公有车辆5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5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院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覆盖率达到0%。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院对2017年整体支出未开展绩效自评。

3.部门自行组织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本部门无下属单位,未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1.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5.“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