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
根据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川林站函〔2018〕83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118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建挡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是上级党委政府针对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出台的又一重大惠民决策,区委政府高度重视,随即成立了以区长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把准政策尺度,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中规定,严把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和选聘对象关口,及时将生态护林员指标(详见附件2)和选聘办法在人流密集的地方进行公开,确保建卡贫困户人人知晓。《广元市昭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于11月15日前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区林业园林局和区扶贫移民局,同时上报电子表。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材料的归档和培训管理工作,以便备查,收集好生态护林员照片、公示、保险等资料,及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录入系统。
三、加强沟通衔接,确保形成合力。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工作时间紧,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与林业、财政和扶贫移民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等内容。建立起定期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
四、认真总结提炼,加大材料报送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提炼生态护林员选聘和工作开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生态护林员数据库,动态掌握生态护林员人员、管护面积、脱贫成效等情况,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表册和信息。
附件:1.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
2.广元市昭化区各乡镇生态护林员指标分解表
3.广元市昭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情况统计表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2018年11月6日
附件1
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制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林业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政策实施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及川西藏区的88个贫困县(市、区),包括个国家确定的60扶贫片区县、6个片区外扶贫开发重点县和22个省定扶贫片区县。
第四条 建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根据业务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动报酬支出。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 林业厅按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贫困县人口、贫困程度、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会同财政厅,扶贫移民局提出贫困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配合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省扶贫移民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扶贫移民部门审核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七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县(市、区)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级扶贫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的管理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总责,统筹推进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培训及相关管理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管护区域,原则上生态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500亩;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必要的护林员培训等经费;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林业工作机构)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正、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照规定仍然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巡护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贫困人员通过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三)审定。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村两委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用。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名单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扶贫移民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管护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等内容。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年省确定的脱贫标准线,也不得高于1万元/人·年,劳务报酬原则上按月打卡兑付,严禁由集体和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因健康等因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主动要求退出的,应当按照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发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三)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每年培训次数一般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对生态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一下情况应予以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生态护林员自愿退出的;
(二)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情况
(三)不履行管护职责、违反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
(四)稳定脱贫后可以退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退出的。
生态护林员退出后,对空缺岗位及时补进。
第十九条 县乡村三级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档案,对选聘、培训、考核、劳务报酬兑付等规范存档,纸质与电子档并行。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