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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18-12-12 15:01:00 来源: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单位: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编号:2018-04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广元市嘉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昭)质监罚字〔2018〕6022号

案由:广元市嘉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8年08月28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乔雪梅、高雪晴对广元市嘉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场(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提供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也无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018年9月5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限期改正项目进行了复查,该单位仍未改正。其行为属于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场(厂)内机动车辆(叉车);2.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为银行缴纳,期限为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