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此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市县(区)财政承担部分:扩权县由县级财政承担,非扩权的利州区(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昭化区、朝天区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
川人社办发〔2018〕196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8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93元的基础上增加7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深度贫困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其余县由省级财政平均负担4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3元(具体标准另行通知)。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落实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邓波 联系电话:8611019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