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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9-09-09 06:37: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指出,到2019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2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实施意见》指出,四川通过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强化信用支撑,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工作目标上,到2019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年底,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到2022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据悉,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五大方面。一是建设统一的监管工作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建设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省级平台应包含制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随机抽取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录入、检查结果公示、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着力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共同参与省级平台建设,共同制定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自建监管系统,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要按照省级平台的技术标准进行相应改造,实现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二是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抽查事项清单,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制定本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省级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19年度清单公示工作应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市场监督领域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公布我省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

三是动态完善随机抽查“两库”。《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两库”),省级联席会议每年对“两库”建设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检查对象名录库。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审批文件确定的监管主体,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数据交换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信息包含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证号、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根据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报同级司法部门汇总审核后,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辅助抽查。

四是细化完善抽查工作规范。《实施意见》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抽查工作规范,厘清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完成时限等。

五是合理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要科学统筹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