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现结合广元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中央、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推动投资审计“三个转变”工作,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促进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调动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实现投资审计提速,有效构建政府投资领域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政府投资绩效。
二、职责任务
(一)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一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责,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项目管理,着力建设优质、廉洁工程。一是修订细化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及其他内控制度中涉及建设项目的事项,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行权。二是加强对建设项目造价控制、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资金筹集、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做到按制度、按程序实施。三是将建设项目中廉洁风险高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及价格认定、赶工误工赔偿、质量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作为一级廉洁风险点,制订防控措施,重点防控。四是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决(结)算审核职责,采取内部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决(结)算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指导责任
发改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建设资金发挥应有效益;要严格建设项目概算执行监督,科学管控投资规模;要强化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财政部门。要把好建设资金预算关,建立科学的预算评审办法,提升预算评审质量,严格预算约束;要把好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关,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快速拨付财政资金;要把好财务决算关,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要强化建设项目后绩效评价,修定评价办法,对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适时评价。
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好用地计划,特别针对省市重点项目,要建立用地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用地程序和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征拆部门。要规范征拆权力的运行,征拆工作要程序合规、方案严谨,评估机构的选择要公开,评估结果要公正,要提升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征拆业务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促进征拆工作的规范化。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把概算审核关,科学确定项目投资概算;要对本行业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指导监督,着重对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等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方主体进行整改;要落实全方位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职责,准确收集材料价格,定期更新造价信息,为项目结算提供有效实用的计算依据;要及时清理本行业建设项目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修订或废止将审计结论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结)算前置条件的制度规范。
(三)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监督。一是正确定位投资审计,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回归监督本位,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管工作进行审计再监督,着力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助推政府投资领域综合监管体系有效运行。二是推进投资审计“三个转变”。要逐步实现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定程序,尤其是审理复核程序。审计对象要突出重点,着重审计重大项目。审计内容要从仅关注审减投资扩展至对建设程序、建设管理、建设资金、招投标、投资控制及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审计,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同时要根据上级要求,将投资审计“三个转变”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县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提升审计时效,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
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大型项目3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结)算审核,并按照《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及时提交审计机关审计或进行审核结果备案。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数据分析平台建设,及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及资料。税务、气象、电力等驻广单位要积极支持、协助审计机关查证工作。
审计机关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实施限时审结制,对资料齐备的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两个月审结、5000万元以上三个月内审结。对建设单位拖延审计时间的,发送催办函,并抄送政府分管领导。审计机关要加大对问题线索的移送力度,积极配合纪委监委查处涉建项目中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及腐败问题,积极协助发改、公安等部门对不法招标代理机构、围标、串标问题的查处,共同营造规范、公开、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规范购买、使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
各县区、市级部门、建设单位确有必要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的,要审慎进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考核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审计机关要对进行审核结果备案的建设项目按比例开展抽查复核,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告。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通过政府购买行为,培育引导社会中介机构诚信经营、优胜劣汰、良性发展,成长为社会治理重要力量。
(三)加强审计廉政风险防控
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审计。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过程管理,执行项目三级复核制、重大问题报告制,规范审计人员自由裁量权,对争议事项的认定和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行分层议定、公开议定。加强审计纪律控制,严格执行利益相关审计人员回避制,审计人员定期提醒谈话制,加强对协审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防止其借审谋私、破坏审计公信力问题的发生,切实筑牢廉政风险防控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