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释放改革红利,减轻纳税人税负,昭化税务局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采取三项措施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是规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管理。对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是规范代开发票预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管理。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2019年9月1日起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从2019年9月1日起开具发票时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三是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管理。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的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扣缴”;同时昭化税务局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政策辅导,让其理解政策变化并适应相应管理方式。(张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