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机构改革职能职责的调整变化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元市昭化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大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委的决策部署,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
第三条 区应急委实行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区人武部、省属重点单位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区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区政府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副主任。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区应急委主任领导区应急委的全面工作,指挥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较大及其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常务)副主任受主任委托领导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分管领域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委下设抗震救灾、生产安全、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疫情、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运行保障、影响市场稳定、金融安全、社会舆情等17个专项指挥部,负责全区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结合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制订指挥部工作机制和具体工作规则,构建完善权责分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指挥体系。
第七条 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项指挥机构,直接负责需由区级响应的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响应结束后,区应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取消该临时性专项指挥机构或将其转为常设专项指挥机构。
第八条 区应急委委员根据需要,参加各专项指挥机构,组成相关专项指挥部。
第三章 应对处置
第九条 区应急委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坚持“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发生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建立由区委书记、区长任指挥长或区长任指挥长的先期指挥体系,实行以区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组织开展先期应对处置,待国家、省、市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前方工作组到达后,指挥权移交国家、省、市应急委专项指挥部。
第十条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发生超出区委、区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一般突发事件,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必须开展先期处置。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分工负责制度。各专项指挥部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领导督促承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范、监管防治、组织预案编制演练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分管领域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协调联动制度。区应急委建立军地、企地、部门和救援队伍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的工作机制,实现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整体联动。建立与相邻市、县(区)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区内区域协调联动。
第十五条 会商研判制度。根据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发状态等情况,区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必要时,增加非成员单位参与会商。
第十六条 预案管理制度。 区应急委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起草修订,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以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区级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包括区级部门牵头的重大展会活动等应急预案),由区级各部门(单位)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社区、村委会等基层预案由各基层单位修订和发布,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定期演练制度。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区应急委办公室及各专项指挥部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协调指挥、联合行动为重点,定期组织军地联合指挥演练。
第十八条 应急保障制度。区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开展各项保障制度制定,建立健全财政应急保障机制和资金快速拨付机制,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监管、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调度指挥体系。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总结评估制度,区应急委或专项指挥部组织对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适时向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建立督查制度,对区应急委决定事项、区应急委领导同志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其他专项应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奖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 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并提出激励建议;对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五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条 区应急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会议主要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应急管理重大政策措施、明确总体工作部署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关文件必要时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委全体会议。 由区应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区应急委全体委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议题由区应急委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区应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区应急委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三条 区应急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区应急委办公室主任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印发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