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物资调拨程序,提升全区灾害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情发生后救灾物资拉得出、运得到、用得上、不误事,全面保障救援救助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调拨应急物资由受灾地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根据灾情和需求,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应急管理局研判后发出书面调拨指令,区发改局收到指令后下发调拨通知;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局可电话通知区发改局,物资调运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分别补办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
第三条 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调拨指令下达后,区发改局应及时启动工作预案,确保应急物资第一时间运抵灾区。
第五条 区级应急物资调拨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条 区发改局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受灾地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应急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向区发改局出具物资接收清单;若调拨的应急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发改局。
第八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据情向区发改局提供调拨应急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道路不畅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疏通道路,确保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通行,及时送达救灾指定地点。
第九条 调拨应急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应急物资接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条 受灾地所在乡镇(街道)做好应急物资管理、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每3个月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应急物资储备统计表。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