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检察院职能简介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2.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检察院2020年重点工作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落实党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定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巩固主题教育成果。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为更好履行检察职能提供坚强保障。
2.聚焦区域中心工作,增强服务大局实效。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共促民营经济发展,加强与区工商联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不断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扎实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按照区委统一安排,脱贫“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原则,持续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巩固和提升脱贫攻坚成效,高质量筹备迎接国考抽查验收。依法查办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帮教考察、亲职教育等制度措施,运行好12309检察服务中心,当好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
3.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着力推进检察业务工作。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强化诉前主导,促进监察委取证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升。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着力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扎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认真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增进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支持和了解,共同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扎实开展来信来访及司法救助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为一级预算单位,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区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区检察院2020年收支总预算602.62万元,比2019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77.49万元,减少11.39%。主要原因是2019年初预算数包括转隶区纪委监委七名同志的经费,2020年预算为当前在职人数的全年预算。
(一)收入预算情况
区检察院2020年收入预算602.62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02.62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区检察院2020年支出预算602.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0.82万元,占86.4%;项目支出81.8万元,占13.6%。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区检察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02.62万元,比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77.4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初预算数包括转隶区纪委监委七名同志的经费,2020年预算为当前在职人数的全年预算。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02.62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12.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4.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区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602.62万元,比2019年预算数减少77.4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初预算数包括转隶区纪委监委七名同志的经费,2020年预算为当前在职人数的全年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512.8万元,占85.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4万元,占6.2%;卫生健康支出17.9万元,占3%;住房保障支出34.5万元,占5.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20年预算数为469.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事业编制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2020年预算数为43.3万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和机关勤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35.8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1.53万元,主要用于:集中缴纳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支出。
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0年预算数为15.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20年预算数为2.3万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和机关勤人员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0年预算数为34.5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区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20.8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14.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离休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公用经费106.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接待费、其他交通费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区检察院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较2019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无因公出国(境)情况。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9年预算下降75%。主要原因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2020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接待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开支的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19年预算持平。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4辆,其中:轿车3辆,商务车0辆,越野车1辆。
2020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用于4辆公务用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案件办理、脱贫攻坚等日常工作开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区检察院2020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区检察院2020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0年,区检察院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106.12万元,比2019年预算同口径减少12.05万元,下降10.19%。主要原因是七名同志转隶区纪委监委,公用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区检察院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底,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定向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20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费随事定”的原则,2020年区检察院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六)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七)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八)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