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某系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某乡人,生于1977年3月28日。2013年3月,张某某到广元市某设备安装公司上班,主要从事安装维修和车辆驾驶工作,2014年4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但张某某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为了多领工资,张某某要求公司不为自己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用,而让公司将本应扣除的社保费用直接发放至自己手中,因此该公司一直未给张某某办理社保,而是直接将部分社保费用按月发放给张某某。2016年12月6日,张某某与工友在剑阁县下寺镇安装蒸汽管道时脚手架倒塌,导致张某某从脚手架上掉落受伤,后张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49天后好转出院。
受伤后,张某某多次与用人单位方协商按工伤处理赔偿事宜,但对方始终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手续。张某某遂向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2017年9月13日,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2018年3月19日,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8年4月28日,经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构成工伤7级。但期间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和工伤认定均不服,分别提起了诉讼,后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且张某某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认为当初是张某某自己不愿参加社保,因此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面对遥遥无期的维权之路,张某某来到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审批该申请,并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刘玉群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梳理。承办人认为虽然张某某曾要求用人单位不为自己办理社保,但依据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保的义务并不能因双方约定而免除。鉴于张某某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且张某某的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及《工伤保险条例》地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全额承担张某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于是,承办人在收集好各项证据后,于2018年7月17日向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302539元(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85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81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11321元、停工留薪待遇62633元、医疗费5633元、住院伙食补助1470元、护理费10815元),同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期间,因为用人单位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同时因不服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从而导致仲裁两度中止,面对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和繁琐漫长的维权之路,受援人一度情绪消极。鉴于此,承办人细致耐心地向受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办理流程,同时尽力安抚受援人情绪,鼓励受援人要相信法律,要有信心。最终在承办人的多方努力和坚持下,2019年9月13日,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张某某七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91元。
受援人本以为仲裁裁决后很快就能得到赔偿,不成想用人单位因不服该裁决于2019年10月8日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坚持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张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眼见事情又再一次回到了原点,张某某不仅身体受伤,心灵也再一次遭受重创。面对这种情况,承办人一边积极准备应诉材料,一边安抚宽慰受援人。同时,考虑到张某某身体虚弱、经济紧张,正是急需用钱的时候,为了能尽快让张某某拮据的经济和消极的情绪得到缓解,在征求到张某某的同意后,承办人多次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苟某联系,向其耐心讲解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同时希望其能考虑到张某某的现状,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尽快做到案结事了。在承办人及承办法官的多次努力下,用人单位最终同意调解,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12月6日解除;二、除去已支付的医疗费用16000元,用人单位广元市某设备安装公司还应支付张某某七级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分三次付清,即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张某某支付6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7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7万元。
2020年1月23日,经承办人回访,原用人单位已于2020年1月20日如期将6万元支付给张某某,并向张某某承诺剩余款项也会如期支付。至此,一场耗时近3年、几经波折的农民工维权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此案历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手续繁多、程序复杂、时间跨度较长,只有依靠专业法律工作者,才能正确运用法律,确保不遗漏合法的赔偿请求,并通过合法程序维护受援人权益。本案虽然关系明确,法律事实清楚,但由于张某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用人单位与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劳动合同期届满后未再续签合同,并且张某某还要求公司将本应扣除的社保费用直接发放至自己手中,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认为责任不在己方,导致后来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维权之路艰难和漫长。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光让张某某一扫内心的阴霾,重新找到了生活的希望,也提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能因个人意愿或双方约定就不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一旦遇到工伤事故,不光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用人单位最终还是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