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开展(太公白头村卫生室)医疗卫生 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6 15:23:05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卫生计生局
广元市昭化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开展(太公白头村卫生室)医疗卫生
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2020年4月12日依法对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白头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广元市昭化区白头村卫生室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案,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广元市昭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