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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17:09:13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昭交发〔2018〕71号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和区委区政府统一要求,对《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四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1.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交通运输局)对所属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和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所属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 区交通运输系统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对行政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八)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情况;

(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十四)人性化执法情况;

(十五)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贯彻执行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执法过程中,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同时向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报告。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月报制度,区交通运输系统各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每月进行统计,并做好台帐和处罚案件档案的存档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日记、处罚登记和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月报、半年报、全年报,并按要求报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

第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含)以上的,各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7日内将案件的主要材料复印件上报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二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了解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纠正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本机关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停止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

(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

(三)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纠正本机关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

(五)责令下级机关纠正其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由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报请区交通运输局予以变更、撤销。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当场发现的,由监督检查人员责令其纠正。事后发现的,由法制机构书面通知其纠正。

第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由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不文明执法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对不接受教育,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缴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法制机构责令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的,或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他行为的,应提出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工作,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系统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图片、音像等记录方式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并对记录信息进行登记保存作为执法证据材料的一项工作措施。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包括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

第三条  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涉及交通运输外勤执法等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设备,原则上各单位的每个执法中队应配备有一台以上的执法记录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只能用于执法活动,不得摄录无关的内容,严禁私用、挪用、换用或外借。

第四条  执法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执法记录设备以

及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和音像等记录两种方式:

(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情况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一)现场执法检查车辆、船舶;

(二)现场进行行政处罚;

(三)现场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驶、卸载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

(五)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现场执法执勤活动,有必要采取执法记录设备的。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八条   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应当自行政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始执法工作时始,至执法工作结束时停止,具体记录时间可根据现场执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保证执法记录信息的客观、完整。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进行录音录像,或使用其他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并做好记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地点等硬件信息准确。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专责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专责人员对移交的执法记录信息资料要做好登记保存,并建立台帐,因工作需要调取和查阅执法记录信息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调取和查阅。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但涉及执法争议、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重要、敏感信息应当按实际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的,各执法单位要无条件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信息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元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及所属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及必需的执法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要主动公示授权的法律法规;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要主动公示委托机关、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权限。

(四)执法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梳理本单位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公示。

(五)执法结果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在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和区政府指定的门户网站专栏进行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监督举报方式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和区政府指定的门户网站是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路政、运政、海事部门应当通过指定平台公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内容。

第六条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在政务中心服务窗口按要求公

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实现网上可查询和身份核实。

第八条路政、运政、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规定,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局政策法规股和各行权单位行政执法审核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条未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具体事项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局属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执法公示前,应提交本单位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公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局属各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保密局、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确定。

第十三条局属各执法单位发现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局属执法单位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局属执法单位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五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属执法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局属执法单位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局属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没有公示的,由区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被区级相关部门检查到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区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时,对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条  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

(二)涉外许可;

(三)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 1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以下为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扣押财物,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三)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第七条  许可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五)程序是否完整、正当,决定是否适当。

第八条  处罚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标准是否合理;

(六)程序是否完整、正当。

第九条  强制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程序是否完整、正当,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条需要法制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案卷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经过法制审核,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合法适当的,提出书面审核通过意见;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违法或者不当的,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撤回、纠正或者重新提出行政执法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

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审核制度,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