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九)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二)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对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