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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通达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2 09:49:3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

司属各部门:

现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暂行)


广元市昭化区通达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广元市昭化区通达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司职工更好的履职尽责,切实营造良好的供水营商环境,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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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是指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窗体顶端

第四条  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责任明晰、失责必问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警告、记过、记大过,在处分影响期限内,每月扣发10%的绩效工资(不影响年终绩效)。降级,应该降低至少一个级别及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第六条 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人力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市最低工作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再次发生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各部门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职工因损害营商环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级别、职称。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其晋升职务、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受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档次。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被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损害营商环境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诬告、陷害他人的。

第十六条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职工损害营商环境,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本处分规定一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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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办事效率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对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拖拉敷衍、推诿扯皮,或有其他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的,不予受理、办理而不告知理由的;

3.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申请类事项办理工作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4.未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而让用户多跑路,引起投诉或媒体曝光的;

5.未按规定对用户给水工程验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热线派单和信访;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爆管抢修、表务管理、二次供水任务;未及时按规定发布停水信息;以上行为引起投诉或媒体曝光的;

6.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造成用户投诉的;

7.对企业和用户咨询、申办事项相互推诿,令用户无所适从的行为;

8.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企业和用户申办事项;

9.新官不理旧账,协议不履行、承诺不兑现;

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服务质量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对用户态度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服务质量差,如接线态度恶劣引起投诉;

2.缺乏职业道德和修养,贪图享乐、自由散漫、不务正业;敷衍用户诉求,引起用户上访和引发群体性事件;

3.缺乏工作热情和动力,庸懒散漫、人浮于事,在其位不谋其政、在其职不尽其责的行为;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外出娱乐、从事与工作无关业务,“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履责”;

4.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谩骂、侮辱甚至怂恿、暗示他人殴打办事群众;

5.对抵制或举报其滥用职权的企业和用户进行打击报复;

6.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工作不力。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廉洁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故意刁难用户,不收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雁过拔毛;

2.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服务收费或对中介组织行为监管失察;

3.刁难服务对象,借机谋取私利,在合作单位报销费用,接受用户、业务来往对象的吃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4.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对收费等事项不开具正式票据;

5.无偿占有用户、业务来往对象财物,由用户、业务来往对象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行为;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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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给予损害营商环境职工处分,是监察对象的,由公司监事牵头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不是监察对象的,由公司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损害营商环境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是监察对象的,由纪检机构负责人批准,不是监察对象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损害营商环境的,需要追究政务责任的,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调查;

(三)对损害营商环境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形成调查报告,经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党委会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人力资源部按照处分决定,对受处分人员职务、岗位、薪酬进行变更,并将处分决定归档;

(七)案件办结,立卷归档;

(八)组织召开“以案促改”工作,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处分影响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处分影响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职工在处分影响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处分影响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人力资源部对受处分职工在受处分影响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职工的档案。

(六)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分影响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影响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申请复审,公司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部门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部门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二条 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