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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09:20: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解读:《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昭府办函〔2020〕18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持续做好医疗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中的托底保障作用,根据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广医保发〔2020〕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五类对象: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

(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因公致残、麻风患者、经区救助管理站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简退职的社会救助人员、湘渝铁路患病人员、强制收留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

(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

1.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资助参保,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其它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二)医疗费用救助

1.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元,确因病情需要,经区医保局研究审批后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年度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门诊医疗救助费,可按照年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由供养机构医务室统筹管理、包干使用。

2.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低保对象单次住院自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减去1000元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减1次起付线)后,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3. 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纳入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含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起付线为2万元,超出起付线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4.其它救助

(1)大额费用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超过5万元,纳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按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执行。

(2)麻风患者按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救助标准救助;因公致残、经区救助管理站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简退职的社会救助人员、湘渝铁路患病人员按照低保对象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按照《广元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广人社办发〔2019〕9号)文件规定执行;强制收留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费用按照程序审批后进行定点全额“兜底”救助。

(3)经现行救助政策救助后,家庭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经区医保局核实,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年度救助总额5000元。

四、医疗救助流程

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后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强制收留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行定点救治,区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纳入金保系统一单制结算;低保对象、特殊人群、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和一般救助对象等实行手工结算。

(一)申请。救助对象(定点救治对象除外)持《广元市昭化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出院证明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核实身份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确定是否应纳入救助范围;

(二)审核。救助对象持《广元市昭化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出院证明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并由乡镇卫生院每月15日前统一上报至区医保局;

(三)审批。区医保局进行复核,确定是否应纳入救助范围,确定审批救助金额,通过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集中拨付。对未批准享受医疗救助的,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附件:1.广元市昭化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广元市昭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审批表


附件1

广元市昭化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基本
信息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申请人社保卡
银行帐号

申请

申请
医疗
救助
理由

救助
对象
属性

低保对人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特殊人群 (麻风患者 、因公致残、流浪乞讨人员、精简退职)低收入家庭成员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核查、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审核

医疗总费用:

医保报销:

符合救助费费用:

乡镇卫生院审核意见

符合救助政策,建议救助金额(大写) 元(¥: 元)


初审人: 负责人(签章):

审批

区医保局
复核意见

复核救助金额(大写) 元(¥: 元)


复审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请在救助对象属性里打“√”;2.救助费用申报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和鲜章)出院证明复印件和本表,其中,为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救治的需提供《广元市昭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审批表》;3.此表一式三份,审批后返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份,区医疗保障局财务股和单位待遇股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广元市昭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审批表

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患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精神病人员类别

监护人联系电话

镇人民政府收治意见

镇综治部门强制收治理由:





签字: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区医疗保障局救助审批

事务中心核查参保意见:





签字:

审批意见:





负责人:

说明:强制收治审批时需提交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精神专业卫生机构评估鉴定表(或病情证明)及公安部门肇事肇祸强制收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