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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社惠企政策要点汇编(劳动关系篇)
发布时间:2021-01-13 17:24:03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一、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劳动者。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四、提交材料

劳动者申请立案:

(一)仲裁申请书;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的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信息复印件;

(四)基本立案证据。

用人单位申请立案:

(一)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信息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基本立案证据。

五、经办单位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六、咨询电话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39-3310382。



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

一、政策内容

总包单位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期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

(一)诚实守信经营且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无失信惩戒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拖欠工资已支付到位、已撤销或解除不良行为记录。

(二)严格履行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且分账进专户、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核心主体责任。

(三)落实了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银行流水明细)、维权信息告示牌等相关要求。

二、适用对象

已在我市缴存工资保证金现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办理流程

(一)总包单位符合申请转办条件的,应向当地住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报送本次申请前所承建项目两个月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等资料,由住建、人社部门落实专人核实情况并签署拟办建议,报请各自单位领导审签。审签后同意办理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申请表》等资料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保存保管。

(二)审签同意办理转办的,由总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将要退还工资保证金现金数额到保证保险首席承保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或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保函。

(三)总包单位持已办理的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或保函,到人社部门办理退还工资保证金现金手续。

四、提交材料

(一)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现金转办为非现金担保方式申请表;

(二)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或保函。

五、经办单位

劳动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六、咨询电话

劳动监察科,0839—3304482。



企业特殊工时审批

一、政策内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适用对象

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企业。

三、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取件。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

(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名单。

五、经办单位

行政审批科,苍溪、旺苍、剑阁、青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咨询电话

劳动监察科,0839—330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