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依广元市龙望山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该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川元昭字〔2018〕第01号)予以注销。
二、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巨石温泉酒店取用水工程停止取用水期限超过2年,该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川元昭字〔2017〕第01号)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水利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