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人才的智力支持作用,深入推进我省政府债务管理改革,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才是第一资源,作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重要论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仅是财政业务,还涉及到金融、法律、会计、项目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一些苗头性的风险点需要进行系统性、针对性的前瞻性研究,亟需广泛吸纳专家人才为全省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前期,为了打造聚才引贤、培养人才的平台,服务财政改革与发展,财政部已组建了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与财政部债务管理人才库。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含总则、专家库组建、权利义务、专家库使用管理、附则共5个方面。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专家库的释义、管理原则以及适用范围。专家库由财政厅按照“公开定向征集、单位推荐、公开透明、动态调整、权责对等”原则管理。
(二)专家库组建。明确了专家库组建流程,规定了专家来源、申报方式以及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遴选专家入库综合考虑因素等。明确财政厅通过公开定向邀请方式征集政府债务管理专家,专家人选由单位组织推荐,每个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推荐单位对本单位的专家人选负责。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审查与遴选入库工作。
(三)权利义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主要明确了专家工作职责、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确保入库专家具备胜任履职尽责的能力、正常履行义务,规范工作开展。
(四)专家库使用管理。明确专家库使用管理要求,对专家使用、监督管理、调整作出细化规定,实现“动态化”管理,明确了入库专家清退、回避情形,从制度规则上保障专家公平、公正、客观参与受托工作。
(五)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有效期。
四、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