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事项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一)着力打造公平透明、稳定有效的政策环境。
|
1.宣传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纳入常务会会前学法主要内容。
|
区发改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2.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大对新修订的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力度。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拓宽市场主体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渠道,健全公开征集、双向反馈、行业企业、商会协会广泛参与的沟通协同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
|
4.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和经合局等有关部门
|
5.开展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清理、修改、废止影响我区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
|
6.严禁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清除,确保“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
区发改局
|
区级各部门
|
7.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加强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审核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实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布。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
|
8.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建立清单目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由国家和省级层面依法设立之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
区发改局
|
区级各部门
|
9.深化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涉企政策、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
区政府办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二)着力打造规范文明、纪律严明的执法环境。
|
10.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11.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针对不特定企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除外)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须提前向社会公告,除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一年只能开展一次。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12.推行“互联网+监管”,能实现平台监管、网络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的,原则上不到企业现场执法。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13.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深化“先辅导再整改后执法”行政执法模式,规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专项执法活动,进一步细化量化执法标准,严格落实《四川省司法厅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禁止以市场监督、环保检查等理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行为,杜绝一味处罚、一罚了事。
|
区司法局
|
区应急管理局、昭化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
|
14.建立制定跨部门领域的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张清单”,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梳理涉及领域的清单事项并公示。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1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制止和纠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强化外部监督,及时处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非法行为的举报,坚决追责问责。
|
区司法局
|
区纪委监委机关等区级有关部门
|
16.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对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
区司法局
|
区委编办
|
(三)着力打造公平公正、阳光便民的司法环境
|
17.畅通公、检、法机关涉企案件立案化解渠道,对涉企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
区级各部门
|
18.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行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无资质代理、虚假宣传、挂证等行为。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
|
19.依法坚决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职权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
|
区纪委监委机关
|
区级各部门
|
20.推动清理涉党政机关未结执行案件,重点清理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案件,督促党政机关自觉执行生效判决。
|
区法院
|
区级各部门
|
21.涉企行政诉讼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积极配合案件审理,切实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
区法院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22.突出惩治强迫交易、欺行霸市、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发放高利贷、强揽工程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
区公安分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23.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审慎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企业实行回访制度,征求对执法办案的意见和评价。
|
区法院
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
|
区级各部门
|
24.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创新研发的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和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
区法院
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
|
区级各部门
|
25.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
|
区法院
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
|
区级各部门
|
(四)着力打造动态开放、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
26.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
|
区检察院
区法院
区公安分局
|
区级各部门
|
27.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按照权力依据的立、改、废,适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依法依规持续精简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上级部署,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不断优化审批服务。
|
区委编办
|
区级各部门
|
28.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调整优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裁量空间,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29.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0.严格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在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变相行政许可查纠整改,重点规范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行为,消除审批和许可“灰色地带”。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2.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
区发改局
|
区级各部门
|
3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统一部署,动态调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优化办理流程﹑规范文书标准,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4.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全过程监测评价机制,深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五)着力打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
35.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营商环境法治宣传、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力度,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6.压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权,增加全社会法治意识。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7.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提升“关键少数”的营商法治意识。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8.结合重点领域突出矛盾,有针对性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社会矛盾调解,打造多元化调解机制,提供多方位的调解途径。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39.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三台融合”,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行实体平台“一窗办多事”,实现“一站式”“全业务”服务,降低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成本,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
区司法局
|
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