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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3 15:39: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局

《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近期,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应急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2021 号)。为帮助理解掌握文件精神,从以下五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一是文件印发背景及政策依据,二是认定对象范围、三是认定条件,四是认定程序,五是监督管理。

一、印发背景及主要政策依据

2020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明确制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02011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明确制定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为落实国省对化工园区规范管理新要求,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起草了《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原则、基本条件、申请资料、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717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提出《办法》制定的目的、化工园区定义、认定范围及开展认定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共4条(第四条至第七条)。提出安全绿色发展、规划布局科学、资源综合利用、能力齐备先进四项原则。

第三章基本条件,共1条(第八条),14款。明确拟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申请资料,共1条(第九条),11款。提出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认定申请文件、申请表、拟认定园区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安全、环保、水资源论证等报告批复文件。

第五章认定程序,共3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认定工作程序为市(州)人民政府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开展认定,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认定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公布名单。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3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属地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章附则,共2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该文件施行日期、有效期、解释部门、有关定义的解释。

三、认定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主导、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各类产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等。按照本办法,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为各类省级及以上的产业园区,包括其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专业园区。

四、认定条件

(一)园区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园区应依法设立、手续完备,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承担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机构。

(二)园区规划布局应满足相关要求。园区布局与人口集中的城市主城区距离、与长江干支流岸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四至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园区应依法编制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等。

(三)园区基础设施、安全环保设施建设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控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五、认定程序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政府授权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级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市(州)人民政府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开展认定,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认定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公布名单。

六、监督管理

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被认定的化工园区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关系和管理机构级别。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化工园区申报、认定、考核、运行、退出等实行全流程管理、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化工园区属地管理服务工作。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我们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公正公开、突出引领性和导向性,认定一批产业发展较好、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带动性强的化工园区。通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充分发挥示范园区影响带动作用,在全省上下营造化工产业安全绿色健康发展良好氛围,为四川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活力、增添新动能。

转载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