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3号)精神与要求,加快做大做强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一批“领航”企业,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激励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适用于如下标准的四川企业:
(一)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大企业大集团。
(二)年度营业收入每新跨100亿元台阶以上(含100亿元)的大企业大集团。
(三)主业突出,主营业务聚焦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企业大集团。
第二条 榜单采信依据。
(一)“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准;
(二)“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准;
(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准。
第三条 激励方式。
(一)入榜奖励。
1.对新晋“世界企业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激励;
2.对新晋“中国企业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激励;
3.对新晋“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激励;
(二)跨台阶奖励。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不及或持平以往年度台阶水平的不予以奖励)。其中,一次性跨过多个10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
5.营业收入首次跨过1000亿元级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同时符合跨台阶奖励和入榜奖励中任意子项的,不重复奖励,采取就高原则给予激励。
第四条 资金管理。
奖励资金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据实奖补”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列支。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共同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年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企业大集团(即符合国家大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涵盖其合并报表中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或省外企业在川设立的分公司。
(二)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三)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如实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审计报告等数据资料。
(四)当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税收同比有增长(全球重大经济危机、突发性公共危机等不可控因素可除外)。
(五)履行社会责任,信用良好。大企业大集团及其合并报表中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当年无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职工(含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并查实;无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无逾期不良贷款;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按管理权限、属地化和自愿原则,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其余省属国有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它在川大企业大集团向注册地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上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后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其余省属国有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其它大企业大集团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申报资料中须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无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属地职能部门证明材料,税收完税证明材料,信用信息(含人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等,具体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三)部门会商。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核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信用等情况,会商省委政法委、省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联、四川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共同提出拟激励的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经济和信息化厅将部门会商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实施激励。经公示无异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提出激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上述激励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若在当年已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仍可享受本办法的激励政策(同年度已享受类似榜单激励政策的除外)。
第八条 符合入榜激励标准,但在自主申请期终止前,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大企业大集团,不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激励的时间段以上年度发布的榜单、发生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奖励奖金,用于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提质增效等发展事项。
第十条 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