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保障金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进行了修订,制发了《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33号)等。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征收口径。办法增加了就业未满1年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数计算方式,方便用人单位明白申报、快速申报。
(二)征收程序。办法不再要求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改为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直接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精简办事手续和资料,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
(三)优惠政策。办法将免征规定,由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扩大免征范围,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四)公告主体。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进一步夯实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体责任,帮助用人单位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五)票据使用。办法明确征收保障金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以票控费”,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征收保障金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以票控费”,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