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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芙蓉副食店
发布时间:2021-03-24 10:46: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芙蓉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811MA670AG89Y
法定代表人 郭芙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昭市监处〔2021〕54号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未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确定,鉴于你能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程度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所指的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鑫利康”好食连连好食尚坚果酥3盒、“鑫利康”好吃点甜甜圈1盒、“鑫利康”鸿福万家曲奇饼1盒、“鑫利康”黑杂粮无蔗糖1盒; 二、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3
违法事实 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数据来源单位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