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昭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广元市昭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末端消防治理,严防各类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元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负责全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全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行业系统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区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及办公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面临的疑难或重大问题;每年召开全区消防工作会,研究部署年度消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向所辖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和消防队伍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督促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基地,创新消防宣传手段,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重点居民(村民)家庭、文物古建筑以及昭化古城、柏林古镇等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商业门店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工作,依法积极创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
(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或区域使用先进消防技防、物防措施,实施精准防火。
(十一)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1.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2.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
4.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部门,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5.开展经常性、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6.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2.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4.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区消防救援大队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区消防救援大队移交的具有放(纵)火嫌疑的火灾事故。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5.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6.区人社局负责全区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7.区自然资源分局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8.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火灾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9.区文旅体局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金、银)等级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广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面向本行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0.区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产品生产标准;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13.区人防办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4.区发改局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5.区经信和科技局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16.区民宗局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7.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18.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
19.区商务和经合局负责指导、督促限上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0.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22.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3.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协助上级机构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4.区综合执法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督促整改因违章搭建造成的占用消防车通道、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消防安全隐患。
25.区国资事务中心责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26.区林业局负责辖区内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区建设、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7.区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消防标准设置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镇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抓好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对象基础台账,明确重点单位、场所、家庭和人员。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探索灵活有效的消防宣传方式,注重用好广播、微信等媒介平台宣传提示消防安全,提高公民家庭防火意识。
(四)安排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及时编制、修订消防规划,因地制宜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八)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时,镇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配置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
(九)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
(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十一)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体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建立以组为基本单元,组长兼任消防治理员,村(组)代表兼任消防劝导员的消防治理体系,因需设置消防走访员公益性岗位,推选消防志愿者,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划片分区,包点定户,开展常态化入户火患排查和消防宣传。
(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村(居)民家庭防火安全公约,并利用广播、入户宣讲、村(居)民大会、农民(居民)夜校等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宣讲宣传,使家庭防火安全深入人心。
(三)掌握辖区重点防火对象尤其老弱病残、鳏寡孤独人群分布数量和生活状况,划定重点防火区域,建立重点防火家庭台账,完善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定期上门帮扶,严防亡人火灾事故。
(四)冬夏、农忙等农村家庭火灾高发多发时节,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重点用好农村大喇叭,每日早晚重点时间段定时播报家庭防火知识。
(五)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六)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及时扑救家庭火灾,科学抢救被困群众,协调安抚受灾家庭,依法保护火灾现场,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4.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9.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
10.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1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内火灾事故多发频发的。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督办的火灾隐患整治。
(三)一年内被约谈两次。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