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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7 20:18: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图解:广元市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进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马克思街社区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征收土地面积67.5785亩,其中:农用地28.5975亩(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9.4549亩,林地2.1101亩,其他农用地7.0325亩),建设用地36.7594亩,未利用地2.2216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马克思街社区第十居民小组耕地19.3691亩,非耕地44.1767亩,征收农房建筑面积22215平方米;马克思街社区第十一居民小组耕地0.0859亩,非耕地3.9468亩,征收农房建筑面积1516平方米。

三、征收目的

为改善昭化城区焦化片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政府组织实施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

四、征收实施单位

区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元坝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经信和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医保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征地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昭府函〔202044号)的规定,征收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马克思街社区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非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征收农用地标准减半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0%给予青苗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为7日,补偿由区征收中心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依法按程序进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公示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公示7。具体补偿金额在调查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进行作价计算。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委托专业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后给予补偿;在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道路、土地整理、管线、水利等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部分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区征收中心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

1.房屋补偿

1)对于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于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元坝镇等单位予以合法性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区征收中心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

2)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3)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合法经营损失补偿、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签约及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按相关政策文件标准予以补偿。室内装饰装修档次超过补偿标准的,由区征收中心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法经营损失补偿: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用作经营的,在征收启动公告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房屋租金评估综合单价给予3个月经营损失补偿。

房屋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1%支付。

过渡费: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200/·月,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偿。

签约及搬迁奖励

a.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户给予5000元的签约奖励。

b.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并交房拆除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房屋搬迁奖励,住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底层临街房屋用作商铺经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奖励。

2.坟墓搬迁原则上集中安置,其费用进入征收成本。有主坟墓按标准补偿后自行搬迁到指定坟地;无主坟墓由元坝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搬迁。

3.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砂厂、农家乐等合法建设企业的搬迁,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按相关政策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后实施。

4.专项设施的迁改,由区征收中心统筹协调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相关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项迁改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迁改补偿预算费用由有关机构审核确定;迁改补偿费用由区征收中心在该项目的征收费用中列支。

(四)房屋征收安置

1.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安置对象: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安置对象为符合广府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安置对象人员,货币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员不再享受其他住房安置。

2)安置标准: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广府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符合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一每名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18万元安置费,符合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二每名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12万元安置费。

3)安置费的发放: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发放。

4)货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政府搭建购房平台,为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购房提供咨询、手续办理等服务。?提供限价商品住房楼盘:本项目限价商品房楼盘及其他自愿按限价房价格出售的楼盘,购房建筑面积和单价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昭化区城区(元坝镇)购商品房给予补助。购房补助按建筑面积200㎡的标准执行,补助建筑面积按应安置人员不超过50/人执行。区征收中心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后支付购房补助。购房补助纳入该项目征收成本。

2.应安置人员确定:区征收中心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元坝镇、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共同对安置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省、市、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文件规定,按人地对应原则,由区征收中心会同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元坝镇依法对应安置人员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农业人口数按被征耕地面积计算。本次征地涉及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马克思街社区第十、十一居民小组拟安置人数按相关政策核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区征收中心统一组织拆除。

(二)合法房屋主体建筑面积释义:本方案指有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合法的被征收房屋按建筑规范修建的房屋主体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包含辅助用房、生产性用房、木楼、阁楼等。

(三)本项目规划的其余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本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