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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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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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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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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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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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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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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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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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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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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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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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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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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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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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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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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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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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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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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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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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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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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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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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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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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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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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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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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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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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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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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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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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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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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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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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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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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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原就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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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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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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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困难证明或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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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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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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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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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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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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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熟食类经营的出具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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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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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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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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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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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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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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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证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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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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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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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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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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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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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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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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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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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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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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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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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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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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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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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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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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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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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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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实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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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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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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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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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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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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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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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出具的与公证员解聘或调离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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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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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免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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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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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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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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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意犯罪或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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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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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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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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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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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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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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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证人员任职条件的学历、工作经验及职务证明
|
行政许可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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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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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司法局
|
原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手续的证明
|
行政许可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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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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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告知承诺
|
15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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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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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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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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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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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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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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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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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司法局
|
职业证明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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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司法局
|
学历证明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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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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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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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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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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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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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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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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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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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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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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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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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
21
|
区司法局
|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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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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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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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司法局
|
实习表现鉴定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工作单位
|
|
23
|
区司法局
|
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业务工作已办结并交接完毕、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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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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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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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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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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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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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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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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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业务工作已办结并交接完毕、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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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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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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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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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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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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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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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审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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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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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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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会计事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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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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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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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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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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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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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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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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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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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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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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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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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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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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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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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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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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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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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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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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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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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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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
其他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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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
31
|
区司法局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
其他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告知承诺
|
32
|
区司法局
|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
其他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律师协会
|
告知承诺
|
33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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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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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
|
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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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
|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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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司法局
|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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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许可(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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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司法局
|
拟设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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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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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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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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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司法局
|
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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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
公安部门、相关单位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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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司法局
|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
公共服务
|
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
医院、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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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共服务
|
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
公安部门
|
|
40
|
区司法局
|
学历、经历证明
|
公共服务
|
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
学校及相关工作单位
|
|
41
|
区司法局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公共服务
|
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
民政部门
|
|
42
|
区司法局
|
收入证明
|
公共服务
|
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
相关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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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区人社局
|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行政许可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奋力、合并)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
验资中介服务机构
|
|
44
|
区人社局
|
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
公共服务
|
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担保机构
|
|
45
|
区人社局
|
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
|
公共服务
|
创业补贴申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50号)
|
创业者
|
|
46
|
区人社局
|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
公共服务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金融机构
|
|
47
|
区人社局
|
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
|
公共服务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民政部门
|
|
48
|
区人社局
|
就业见习协议书
|
公共服务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就业见习基地
|
|
49
|
区人社局
|
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
公共服务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就业见习基地
|
|
50
|
区人社局
|
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
公共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印发<广元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9] 97号)
|
人民银行
|
|
51
|
区人社局
|
网络商户需提供网店实名认证信息截图及交易情况材料
|
公共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印发<广元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9] 97号)
|
行政主管部门
|
|
52
|
区人社局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
公共服务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办事指南及相关用表的通知》
|
公安机关和医院机构
|
|
53
|
区人社局
|
失业人员培训花名册
|
公共服务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培训学校
|
|
54
|
区人社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公共服务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六条
2.《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
|
培训学校
|
|
55
|
区人社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公共服务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2.《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
|
培训学校
|
|
56
|
区人社局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公共服务
|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
2.《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
培训学校
|
|
57
|
区人社局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公共服务
|
劳动预备制生活费补贴申请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
2.《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
培训学校
|
|
58
|
区人社局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
|
公共服务
|
技师培训补贴申请
|
1.《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
培训学校
|
|
59
|
区人社局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公共服务
|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2.《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
|
培训学校
|
|
60
|
区人社局
|
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及病历材料
|
公共服务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八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
61
|
区人社局
|
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及病历材料
|
公共服务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医疗机构
|
|
62
|
区人社局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公共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项
|
用人单位
|
|
63
|
区人社局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公共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
64
|
区人社局
|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公共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
65
|
区人社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公共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二)项
|
公安部门
|
|
66
|
区人社局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公共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三)项
|
公安部门
|
|
67
|
区人社局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公共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四)项
|
用人单位
|
|
68
|
区人社局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公共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六)项
|
医疗机构
|
|
69
|
区人社局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公共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七)项
|
医疗机构
|
|
70
|
区人社局
|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
公共服务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
|
法院、审计、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
告知承诺
|
71
|
区人社局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证明
|
公共服务
|
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含生活困 难,预支50%确 认)、丧葬补助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
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号)第六十三条
|
医疗机构
|
告知承诺
|
72
|
区人社局
|
单位介绍信
|
公共服务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
73
|
区民政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告知承诺
|
74
|
区民政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告知承诺
|
75
|
区民政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告知承诺
|
76
|
区民政局
|
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
|
公共服务
|
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50号)第六十四条
|
档案保管部门出具门
|
|
77
|
区农业农村局
|
健康证明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八条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
告知承诺
|
78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5主席令第24号修正,2021主席令第6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告知承诺
|
79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二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2015年主席令第2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告知承诺
|
80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
|
行政许可
|
二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2015年主席令第2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毕业院校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告知承诺
|
81
|
区农业农村局
|
品种来源证明
|
行政许可
|
二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2015年主席令第2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川府函(2007)50号
|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
告知承诺
|
82
|
区农业农村局
|
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第46号令)第十二条
|
职称评定机构
|
告知承诺
|
83
|
区农业农村局
|
亲本来源证明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第47号令)第十二条
|
相关资质单位
|
告知承诺
|
84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第48号令)第十二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告知承诺
|
85
|
区农业农村局
|
经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他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七条
|
毕业院校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
告知承诺
|
86
|
区农业农村局
|
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普通兽药)
|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川农办函(2016〕577号
|
毕业院校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告知承诺
|
87
|
区农业农村局
|
品种审定证书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告知承诺
|
88
|
区农业农村局
|
社保证明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告知承诺
|
89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信息变更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90
|
区农业农村局
|
健康证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
|
91
|
区农业农村局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92
|
区农业农村局
|
使用权证明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住建部门
|
|
93
|
区农业农村局
|
货供方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正副本
|
行政许可
|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农业农村部门
|
|
94
|
区农业农村局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行政许可
|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
95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
行政许可
|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农业农村部门
|
|
96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
|
行政许可
|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农业农村部门
|
|
97
|
区农业农村局
|
经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仅增加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其他农药)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毕业院校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98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其他农药)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99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其他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100
|
区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101
|
区农业农村局
|
《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102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从外地调入的货物提供此件)
|
行政许可
|
调运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
|
103
|
区农业农村局
|
产地检疫合格证(经本地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的货物提供此件)
|
行政许可
|
调运检疫证书签发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
|
104
|
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核发部门
|
|
105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驶证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核发部门
|
|
106
|
区农业农村局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
保险公司
|
|
107
|
区农业农村局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
生产厂家
|
|
108
|
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核发部门
|
|
109
|
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
保险公司
|
|
110
|
区农业农村局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
生产厂家
|
|
111
|
区农业农村局
|
出厂合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
生产厂家
|
|
112
|
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
税务部门
|
|
113
|
区农业农村局
|
原渔船的船舶证书(更新改造渔船的提供)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
渔业管理部门
|
|
114
|
区农业农村局
|
品种审定证书
|
行政许可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115
|
区农业农村局
|
原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农业农村部门
|
|
116
|
区农业农村局
|
品种审定证书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117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行政许可
|
1.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2.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3.补领、换领驾驶证
|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2.《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第四十五条
|
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
|
118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九条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
119
|
区公安分局
|
居住证明(非本辖区申请人)
|
行政许可
|
1.机动车转移登记
2.机动车抵押登记
3.机动车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
4.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
5.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核发
6.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7.机动车补、换领登记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六十四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
120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九条
|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
|
|
121
|
区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九条
|
海关部门
|
|
122
|
区公安分局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校车标牌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五条
|
政府部门
|
|
123
|
区公安分局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行政许可
|
校车标牌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五条
|
政府部门
|
|
124
|
区公安分局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经验等证明材料
|
行政确认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相关从业部门、县级公安机关
|
|
125
|
区公安分局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行政确认
|
1.外资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相应资质颁发部门
|
|
126
|
区公安分局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12号)第三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
127
|
区公安分局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行政许可
|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或变更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相关活动场所管理部门
|
|
128
|
区公安分局
|
文艺演出活动出具演艺人员身份证明
|
行政许可
|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或变更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
129
|
区公安分局
|
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有效证明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8.2.1
|
雇佣单位
|
|
130
|
区公安分局
|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证明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8.2.1
|
人社部门
|
|
131
|
区公安分局
|
安全评估单位对设计施工方案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
行政许可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
|
132
|
区公安分局
|
燃放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三十三条
|
公安部门
|
|
133
|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十三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
134
|
区公安分局
|
监护关系证明
|
行政许可
|
1.普通护照签发 2.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3.内地居民前往台湾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12]207号)第九条
2.《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一章第三条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
公安派出所
|
|
135
|
区公安分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行政确认
|
首次办理香港、澳门探亲、逗留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工作单位
|
|
136
|
区公安分局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收养关系证明,亲子鉴定书
|
行政确认
|
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工作单位、民政局、公证处
具有资质的医院或鉴定机构
|
|
137
|
区公安分局
|
身体健康证明
|
行政确认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138
|
区公安分局
|
资金流水证明
|
行政确认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
银行
|
|
139
|
区公安分局
|
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
行政确认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
公证处
|
|
140
|
区公安分局
|
赡养的公证证明
|
行政确认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
公证处
|
|
141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人身份证明
|
行政许可
|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
|
负责人所在单位
|
|
142
|
区公安分局
|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行政许可
|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九条
|
公安机关
|
|
143
|
区公安分局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
|
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
|
144
|
区公安分局
|
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
行政确认
|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
房管部门
|
|
145
|
区公安分局
|
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三年内无故意违反印章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
行政许可
|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派出所
|
|
146
|
区公安分局
|
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行政许可
|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房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
|
|
147
|
区公安分局
|
居住地住址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和就读证明
|
行政确认
|
申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社区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教育机构等
|
|
148
|
区公安分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行政确认
|
申请人申请出生登记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
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
|
|
149
|
区公安分局
|
亲子鉴定证明
|
行政确认
|
非婚生育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人员上户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
150
|
区公安分局
|
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
行政确认
|
公民收养登记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
民政或公证部门
|
|
151
|
区公安分局
|
死亡证明
|
行政确认
|
注销死亡户口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居)委会或公安、司法部门
|
|
152
|
区公安分局
|
火化证明
|
行政确认
|
注销死亡注销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殡仪管理部门
|
|
153
|
区公安分局
|
变更姓名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变更更正姓名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五十一、五十四条
|
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
|
154
|
区公安分局
|
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
行政确认
|
变更性别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五十六条
|
国内三级医院、公证部门或者司法鉴定部门
|
|
155
|
区公安分局
|
更改民族成成份证明书
|
行政确认
|
变更更正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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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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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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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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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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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军转干部落户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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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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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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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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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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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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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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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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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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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居民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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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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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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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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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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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办理同址分户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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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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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办理同址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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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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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建所或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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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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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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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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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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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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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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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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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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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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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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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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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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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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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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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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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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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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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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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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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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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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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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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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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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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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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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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 社厅发〔2016〕1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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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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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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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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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审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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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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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费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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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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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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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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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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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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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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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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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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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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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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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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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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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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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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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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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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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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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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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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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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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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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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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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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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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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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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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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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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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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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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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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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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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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