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昭府复决〔2019〕3号
申 请 人:何某甲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昭住建限拆〔2019〕第006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昭住建限拆〔2019〕第006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昭住建限拆〔2019〕第006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予以撤销,理由是:一、2016年,申请人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120平方米。二、该房屋系申请人在某村集体组织内的唯一住房,根据《土地法》的规定,作为集体组织成员有权申请宅基地,如强制拆除该房屋,将会导致申请人无家可归。三、申请人认为在某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及手续是普遍现象。四、申请人身患癌症,家庭困难,只剩下这套房屋是申请人唯一住处与资产,如强制拆除该房屋,将会导致申请人无家可归。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辩称: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昭住建限拆〔2019〕第006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理由为:一、申请人所述“于2016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成房屋120平方”情况不属实。申请人原老房屋因年久失修,已垮塌多年,之后该宅基地由同村村民何某乙修建。申请人在2017年3月未经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划许可,擅自在距原宅基地约30米处建彩钢房90平方米(一层)。二、该房屋并非申请人所述唯一住房,申请人一直住在以申请人妻子名义修建的利州区某煤矿家属区XXX号住宅。且对申请人违法建设房屋依法拆除后,并未剥夺申请人享受农村宅基地的权利。申请人可随时依法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存在致使申请人无家可归的情形。三、申请人所述“在某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及手续是普遍现象”的问题,被申请人将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四、申请人身体有病,家庭困难的问题,申请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大病救助,与本案无关。
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期限内向本府提交了如下证据:1.昭住建调〔2019〕第036号《建设监察执法调查通知书》;2.《建设监察执法询问(调查)笔录》;3.昭住建限拆〔2019〕第006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4.《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5.昭住建催〔2019〕第003号《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6.昭住建强拆〔2019〕第00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7.广元市昭化区“两路一隧”项目征地红线图;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0〕176号);9.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0〕45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府发〔2014〕7号)等。
经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申请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修建住宅,擅自新建彩钢房约90平方米(一层)。2019年4月22日被申请人调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向申请人发出了《建设监察执法调查通知书》,并制作了《建设监察执法询问(调查)笔录》。根据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元市昭化区“两路一隧”项目征地红线图,申请人违法建设房屋处于项目实施范围内,其违法建设行为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等手段进行改正。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昭住建限拆〔2019〕第006号),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人不服该行政行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未申请公开听证。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在修建彩钢房前并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该房屋位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0〕176号)的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和广元市昭化区“两路一隧”项目征地红线图项目实施范围内,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府发〔2010〕7号),申请人修建的房屋占用了“两路一隧”项目规划的道路用地,其违法修建彩钢房的行为已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综上,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昭住建限拆〔2019〕第006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