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昭府复决〔2022〕1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广昭公(虎)不准鉴字〔2021〕1号)不服,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被害人作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系侦查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鉴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