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昭府复议〔2019〕6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紫云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人民调解终止书》不服,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复议请求是要求撤销广元市昭化区紫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人民调解终止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之规定,广元市昭化区紫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人民调解终止书》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对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而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