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
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广元市昭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75号)、《四川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退出范围及时限要求
全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以及2017年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要求整改的矿业权、各类风景名胜区内的矿业权全部列入退出范围,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出。
通过全面排查梳理,全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3个,其中探矿权1个,采矿权2个。
二、 退出方式
按照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原则,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依法按规定采取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奖补退出、转移退出等方式分类处置,确保矿业权全部避让、退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同步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鼓励在修复复垦后的土地上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一)避让退出。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部分重叠,通过缩减矿区范围且保留一定缓冲地带避让后,剩余部分可满足继续勘查或开采的,实施缩减范围面积避让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对应矿业权为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柳桥地热详查。
(二)关闭退出。对违反生态红线管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或已被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的矿业权,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对应矿业权为广元市元坝区南丰煤矿、广元市东山煤业有限公司元坝区东山煤矿。
三、退岀程序及要求
(一)核实矿业权。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核实工作,对照已自查矿业权核实每宗矿业权取得方式、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有效期限、重叠面积、有无查封抵押、是否在勘查/开采、法定义务履行、剩余资源储量等情况,于2022年6月底前将核实情况上报。
(二)制定方案。采取“一矿一策”方式,明确退出的矿业权名单、退出方式、退出时间、奖补标准、修复责任等,公告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实施退出。按照退出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包括封闭井碉、拆除设施、职工安置、证照注销、生态修复等。
(四)验收销号。在完成封闭井碉、拆除设施、退出协议签订、职工安置、关闭决定下达、证照注销、生态修复后,将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人社、群工、水利、市场监管、自然保护地管理等部门实地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分年度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备案。
(五)建立档案。按照“一矿一卷”原则,建立全过程专门档案,完成销号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退出责任及经费
区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的责任主体,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统筹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有关工作,昭化生态环境局指导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销号验收,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指导做好有关证照注销工作。
关闭退出、避让退出的不予奖补,关闭退出的应退还未动用储量相应价款或政府出让收益的,按照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四川省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采矿权价款退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投〔2014〕5号)和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列入非金属矿山关闭名单且已实施关闭的矿山,退还其生产期间已缴纳的剩余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附件:昭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