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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经营性自建房 “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0 15:30: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经营性自建房

“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昭化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广元市昭化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

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集中开展“百日行动”。按照“属地为主、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的工作原则,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范围

(一)国有土地经营性自建房。排查行政区域内建设在国有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建房。

(二)集体土地经营性自建房。排查行政区域内建设在集体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建房。

三、排查内容

(一)合法合规性。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审批手续、设计方式、建设方式、设计年限等。

(二)结构安全性。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主体结构安全、承重墙体梁柱安全、违规加层、分隔、搭建、内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等。

(三)经营安全性。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经营许可是否办理、消防安全是否达标、地质灾害威胁等。

四、时间安排

昭化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全面排查。2022年6月30日前,各镇要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同时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落实整治销号。2022年7月1日至8月10日,各镇要集中力量,对集中全面排查阶段排查出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逐一整改销号。特别要对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2年8月11日至8月31日,在前两个阶段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镇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五、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特别要落实属地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扎实做好本行业利用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的排查整治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加强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利用自建房开展特种经营活动的排查整治,依法打击妨碍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区教育局负责对利用自建房开办教育、托育等进行排查整治,并将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开办教育、托育等选址的审批前置条件。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进行核查,将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办理经营许可的审批前置条件,对没有办理经营性许可私自在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的进行依法查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集体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自建房建设审批手续的核查。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国有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自建房建设审批手续的核查,对经营性自建房受地质灾害威胁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大违法建设清查处置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及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区应急局负责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对利用自建房开办商场、酒店、饭店等进行排查整治。区文旅体局负责对利用自建房开办网吧、KTV、培训机构等进行排查整治,并将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开办网吧、KTV、培训机构等的审批前置条件。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利用自建房开设医疗机构、药店等进行排查整治,并将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开办医疗机构、药店等审批的前置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

(二)强化源头治理。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时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对存在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三)落实督导问责。各镇各部门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镇各部门要加大宣传,通过村村通广播、网络、电视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核实及报送工作,在“百日行动”期间,每周二定时向区住建局报送排查整治情况。(国有土地经营性自建房报送联系人:徐铭,电话0839-5529392,集体土地经营性自建房报送联系人:吴大春,0839-872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