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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9 22:40: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函〔2016〕8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广元市昭化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保障供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昭化区行政辖区内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各乡镇对行政辖区内管辖的村镇供水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主体,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性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凡从事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一)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国家财政予以补助的,其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国家财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产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国家财政予以补助的,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财政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收益户所有。

第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日供水规模≥200吨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指定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职能,日供水规模<200吨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负责指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日供水规模<20吨的联户及分散村镇供水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场镇供水采用总表和分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村社供水采用总表管理。

第九条  以总表结算水价的,总表至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总表及总表至户表间的供水设施由村(居)委会管理,户表及户表至用水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以户表结算水价的,户表至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户表及户表至用水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十条  区水务局负责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改(扩)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乡镇负责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村(居)委会的村镇供水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村(居)委会负责日常供水的经营管理和管理范围内供水设施的监管巡查、维修维护。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村(居)委会要建立工程维修维护基金,专门用于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

第十一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供水工程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区水务局批准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和乡镇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管辖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应由区水务局批准。同时,区水务局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五条 区水务局、乡镇、乡镇水务管理站、村(居)委会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镇用水户的水商品意识。

第十六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用电、药剂操作安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重视供水工程建设运行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村镇供水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工作,确保群众长期受益。

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应与受益村社或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约定供水。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单位要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实行户表管理的,用水户必须安装IC卡智能水表。实行总表管理的,总表必须安装IC卡智能水表,总表以下的用水户逐渐推广使用IC卡智能水表。

第二十一条  区水务局负责对日供水规模≥200吨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乡镇负责对日供水规模﹤200吨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安全状况、实际供水能力、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管网的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供水站运行管理状况、站容站貌及文明建设等内容。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水务局、乡镇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优质水源优先保证饮用的原则配置供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 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明确其地理界线,所在乡镇政府必须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志牌或标志桩,并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泉水、水窖(水柜)、蓄水(集雨)池、山坪塘(堰)、水库等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村镇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中心,加强村镇供水水质监测。日供水量≥200吨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每季度对常规指标检测一次,日供水量小于200吨的供水工程每半年对常规指标检测一次,并定期发布农村集中供水水质情况。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区卫生计生局进行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二十七条  村镇供水水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水价公示栏。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  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月用水量。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IC卡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用水单位要提供付费担保。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乡镇、村社、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村镇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供水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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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