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6〕17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保障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满足我区生产建设及居民生活对天然气供应的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天然气长输管道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管道运输传输的介质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其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同时也关系公共安全。我区境内的中贵线、白广线、广旺线、新白线等天然气长输管道穿越元坝镇、柳桥乡、磨滩镇、梅树乡、石井铺镇、太公镇、清水乡、明觉镇、射箭乡、卫子镇等10个乡镇,全长89.7公里,过境管道对保障国家、省、市及昭化区民用、工业能源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意义重大。
随着我区城乡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与铁路、公路、河道、农田水利、新农村建设等工程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相遇关系,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日趋严峻。管道沿线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扎扎实实做好输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放在首位,妥善处理生产建设活动与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矛盾,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维护国家能源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输气管道安全正常运行。
二、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
管道沿线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一)区安监局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乡镇和管道企业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管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整治工作,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哄抢、泄漏、排放天然气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天然气管道线路规划和审批、质量监督和技术规范,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四)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处理区境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乡镇、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下列违法行为:
1.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和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并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植物;
3.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周围各50m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4.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管道沿线乡镇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乡镇管道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管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抓好违章占压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工作。
(六)管道企业要切实负起保护输气管道日常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努力提高输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二是加大对输气管道巡查频率,严防相邻生产建设活动对输气管道造成侵害。三是主动向输气管道所在乡镇及有关部门报告管道建设、安全运营情况;有关输气管道(网)布设情况的数据要报送安监、规划建设和住房、经信等管理部门。四是落实保护输气管道安全的责任,特别是在知晓或发现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在输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一定要严防死守,派出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及时控制、处理可能出现的危及输气管道安全的紧急情况,避免事故发生,依法督促和配合建设单位落实输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五是进一步提高输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水平,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假想事故状态,摸清危险区域内可能涉及到的人员、重要设施、房屋等情况,增强控制和消除事故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加强宣传和应急管理
管道沿线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拿出过硬办法、采取过硬举措,切实增强保护天然气管道的意识,建立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向人民群众宣传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和事故危害的严重性,掌握管道保护的基本常识和管护措施,普及应急、避险、救护知识,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日常巡护,及时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事故处置和救援,发生管道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乡镇和部门应当按规定按程序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降低损失,切实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天然气管道建设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处理原则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 日
附件
天然气管道建设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
处 理 原 则
各相关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一、公路与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
1.新建改建公路与管道相交时,宜采用垂直交叉。必须斜交时,夹角不宜小于6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在避不开的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实施。
2.新建改建公路与管道交叉,当填方高度大于1.8m时,宜采用桥梁形式防护,桥梁净跨度不宜小于10m,净高度在满足公路桥梁结构层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净空间。
3.新建改建公路与管道交叉,当填方高度小于1.8m时,宜采用盖板涵形式防护,盖板涵净跨度不小于D+2.5m(D为管道外径,包括防护层),盖板应采用活动吊装形式。管道防护工程基础埋置深度规定:当采用桩基基础或敞开式基础结构时,基础埋置深度以不影响管道维护开挖所需深度为准,由公路设计方依据地质情况确定,管道开挖深度一般在管下0.6m~1.0m;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式基础结构时,基础底板与管道净间距不应小于1.0m。桩基基础承台与管道水平间距不宜小于5m。
二、新建改建公路与管道平行敷设规定
1.公路与管道平行敷设时,不应将管道纳入公路用地界限内,操作规程如下:
(1)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与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公路用地界限外10m;
(2)三级及以下公路与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公路用地界限外5m;
2.位于水域段的公路特大、大、中型桥与管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0m,小型桥与管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m。
【注:公路用地范围指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
三、管道与电力、通信线路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
1.埋地电力、通信线路与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埋地电力电缆、通信电缆、通信光缆(同沟敷设光缆除外)与管道平行敷设时的间距不小于10m。
(2)埋地电力电缆、通信电缆、通信光缆与管道交叉时,宜从管道下方通过,净间距不应小于0.5m,其间应有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确保绝缘良好;产权单位应对交叉处的埋地电力电缆、通信电缆、通信光缆增加刚性保护套管,其长度不应小于管沟开挖影响区域内的长度;针对石油沥青防腐层和聚乙烯、聚丙烯缠带防腐层的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和电缆应做特加强级防腐;
(3)埋地电力电缆应采用铠装屏蔽电缆;
(4)水下电缆(光缆)与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2.架空电力、通信线路与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输电线路边导线与管道最小水平间距在开阔地区不宜小于1倍最高杆塔高度,在路径受限制地区考虑最大风偏情况下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8m;
(2)Ⅰ、Ⅱ级通信线路与管道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
(3)管道及阴极保护的辅助阳极与塔杆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20m;
(4)架空电力线路、通信线路与管道交叉时,杆塔基础与管道允许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倍最高杆塔高度;
(5)电力系统接地体应背离管道方向埋设,与管道的最小水平安全间距应符合下表要求。
管道与电力系统接地体间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
高压线电压等级(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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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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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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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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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安全
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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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或电杆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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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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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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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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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或变电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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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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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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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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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管道与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
1.两管道平行敷设间距不宜小于10m;特殊地段平行敷设间距不应小于5m。
2.两管道交叉时,后建管道应从原管道下方通过,且夹角不宜小于60°,交叉处垂直净间距不应小于0.6m;其间应有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确保绝缘良好,同时确保两管线防腐层完好。
3.采用不同施工方法施工的管道,应考虑规范允许的施工偏差对在役管道的安全影响。
4.对已有管道穿越段埋深无法准确掌握时,禁止任何施工方法的管道穿越在役管道。
5.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评价新建管道工程对在役管道的影响,根据评价结果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在役管道的安全。
五、定向钻施工与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
1.在在役管道附近采用定向钻方法施工,施工单位应主动向管道主管单位了解管道的位置、埋深、走向等情况,并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报管道主管单位,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定向钻穿越管道时宜与管道垂直交叉,受条件限制不能垂直交叉的,交角不应小于60°。
3.与在役管道平行铺设时,净间距不得小于15m。与在役管道交叉时,垂直净间距应大于6m,出、入土端距离在役管道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0m。
4.在管道附近采用定向钻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与管道的主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管道主管单位应派人对其施工进行现场监护,发现有违反安全协议的行为时,应制止其继续施工。
5.施工单位应提前告知管道主管单位其定向钻施工作业的具体时间。在定向钻施工作业期间,管道主管单位要24h密切监控管道运行状态,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应能立即响应。
六、管道与河渠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
1.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控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的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2.经规划部门审批或与管道部门协商同意的新挖河渠和河渠变迁整治对管道构成影响时,应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加固防护措施。
3.经规划部门审批或与管道部门协商同意的新开河道或河渠整治宜与管道正交通过,如需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60°。
4.河渠整治应保证管道埋设深度不低于河道设计冲刷线下1.0m、不满足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当河床设计有铺砌层时,应保证管道埋设深度不低于铺砌层底面下1.0m。
5.水域穿越段管道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对于通航的水域,管道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为禁止抛锚区。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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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