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6〕48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有人管、管得住。要充分发挥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统筹牵头作用,依托派出所(全区除元坝派出所以外7个乡镇派出所)管交通,整合执法力量,加强农村道路管控,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乡镇(街道)“交管办”的领导,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乡镇客运站点管理,确保依法进站经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
(二)乡镇(街道)“交管办”、“安办”:负责“交管办”和“安办”日常工作;维护辖区内乡村道路交通秩序,规划制作交通标志、标线。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治理;加强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收集传递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协助派出所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交警大队、派出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四)交警大队: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指导派出所开展工作;做好乡镇“交管办”、派出所民(辅)警的交管业务培训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整体规划,适时组织开展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五)各相关派出所:履行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是做好事故预防基础工作。积极落实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要求,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定期研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交警大队提出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排查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并引导、督促办理相关牌证。二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在辖区内指挥疏导交通,开展日常道路巡查,纠正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四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侦破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六)区交通运输、运管、农业、安全、教育、财政、监察、司法等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经费、装备保障
(一)人员保障、管理
1.乡镇(街道)“交管办”人员配置。全区29个乡镇(街道)“交管办”各配备1名交通安全协管员。乡镇“交管办”招聘交通安全协管员,原则上要招聘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政治可靠、无前科劣迹、不良行为记录、热爱交通管理工作的中青年,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协管员试用期结束后,乡镇要及时与交通安全协管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给交通安全协管员购买相关保险。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协管员由乡镇自行招聘、管理、考核,过去乡镇在招聘中引发的遗留问题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2.派出所管交通人员配置。根据派出所辖区乡镇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配置。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招聘、政审、管理、考核。
(二)经费保障
1.乡镇(街道)“交管办”经费保障。区财政每年按相关规定给予乡镇基本工作经费保障,并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交管办”交通安全协管员基本经费由区财政局每年按照相关标准拨付。
2.派出所管交通经费保障。区财政每年按相关规定给予区公安分局基本工作经费保障,并纳入财政预算。交通警务辅助人员基本经费由区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区公安分局拨付。
(三)装备保障
1.乡镇(街道)“交管办”装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为乡镇(街道)“交管办”配置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2.派出所管交通装备配备。区公安分局要为派出所配置移动警务通、酒精检测仪等履行工作职责的执勤执法装(设)备。
四、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有序开展
区政府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成效显著,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不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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