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6〕50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防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防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广元市昭化区防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防汛管理,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防汛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区防汛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依法防汛、以防为主、科学统筹”的理念开展防汛工作。
第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二章 汛前准备
第四条 落实防汛责任制,区、乡根据实际,组建由水务、国土、气象、建设、水库、村民等组成的抢险队伍。
第五条 对简易雨量站、简易水位站、无线预警广播、简易预警器材、自动雨量站、自动水位站、自动视频站、监测运行平台等各类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对库存防汛物资进行清理清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护方案或采购方案。
第六条 根据本辖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完善县区、乡镇、水库、城(集)镇、在建工程、山洪灾害自然村等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及时审批备案。
第七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险工险段、涉水工程、城市低洼地带、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防汛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并纳入预案防范。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贯穿整个汛期始终。
第三章 防汛值班
第八条 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我区防汛时段。根据实际情况,上级防汛指挥部可延长汛期,汛期内将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条 防汛指挥长、副指挥长按每周1班的频次轮流防汛带班。
第十条 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按每周1班的频次轮流防汛带班。带班期间,带班领导不得离开本辖区,如有工作需要离开的,须安排其它领导担任带班领导并书面备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一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区水务局领导按每周1班的频次在本级防汛值班室轮流值班,节假日、夜间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事保证15分钟到达指挥中心,集中降雨期间24小时坐镇防汛值班室。
第十二条 按每班2人落实防汛值班人员,24小时在本级防汛值班室值班。若遇强降雨,防汛办全体人员到达防汛指挥中心,协助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处置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要在汛期前将防汛值班安排和防汛值班座机号码报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防汛会商
第十四条 一般降雨由防汛办主任主持,气象、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水文等相关人员参加防汛会商;较大降雨由防汛副指挥长主持,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防汛会商;特大降雨,由区防汛指挥部指指挥长主持,区防汛指挥部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防汛会商。
第十五条 一般汛情时,每星期开展一次防汛会商;较大汛情时每天开展一次防汛会商;遇有重大汛情或紧急情况时,区防汛指挥部可决定随时召开防汛会商。
第十六条 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汇报城镇、地质、交通、河道、农作物等洪涝灾害相关情况,对需研究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 各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防洪调度、抗洪抢险、抗灾救灾等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防汛应急响应及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由区防汛指挥部依据应急响应条件和灾情危害程度,发布防汛应急响应。防汛应急响应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从小到大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表示。
第十九条 四级响应 (蓝色预警)标准: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低于1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至50毫米;
2.一个或几个乡镇发生江河水位接近或超警戒水位,堤防堤坝出现险情,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
3.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
第二十条 四级响应(蓝色预警)应对措施:
由区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区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作出工作安排。有关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安排防汛队员到岗巡查,做好沿堤涵闸、水管的关闭等险情处理工作,水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三级响应(黄色预警)标准: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至100毫米;
2.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0.5米,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堤坝无严重险情;
3.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间以上(含10间),50间以下。
第二十二条 三级响应(黄色预警)应对措施:
由区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区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防汛会商,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提出处置意见。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启动相关乡镇防汛抢险预案,派出水利、防汛、工程等技术人员分赴受灾区域,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响应(橙色预警)标准: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至150毫米;
2.江河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堤防堤坝出现险情,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中型及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洪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和村庄安全;
4.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50以上(含50人),200人以下;
5.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含50间),200间以下。
第二十四条 二级响应(橙色预警)应对措施:
由区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区水务、气象、水文、规划建设和住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分析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指挥部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汛情,加强河堤、水库、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区24小时巡查。启动相关乡镇防汛抢险预案,派出联乡县级领导指导相关乡镇抢险,派出水利、防汛、工程等技术人员深入受灾区域做好技术指导,区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一级响应(红色预警)标准: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江河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及小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和村庄安全;
4.大中型及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200人以上(含200人);
7.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含200间)。
第二十六条 一级响应(红色预警)应对措施:
由区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全体成员单位分析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指挥部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汛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派出联乡县级领导率领工作组、专家组、抢险队伍深入受灾区域,相关乡镇全力配合,根据预案组织抢险。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抗洪抢险,区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可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六章 防汛灾情报送
第二十七条 报送范围为因降雨、溃坝(堤)等造成的山洪、滑坡、泥石流、江河洪水涝灾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第二十八条 报送内容包括洪涝灾害造成的农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城市建筑、人员伤亡等方面的损失情况以及抗洪抢险和减灾措施取得的成效。
第二十九条 灾害发生时即采取实时报、过程报等方式报送灾情统计。过程报应随报表上报1000字以内的灾情综述,包括雨情、水情、灾情、灾害影响情况、抗灾减灾行动,对重大突发灾害的灾情报送须附3张以上不少于500万像素的灾情照片。
第三十条 下一个月第3个工作日前上报本月发生灾害的累计报表,统计时段为每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跨月份的灾害过程,归入灾害结束日期所属月份的统计。
第三十一条 汛期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需对本年1月1日至当年汛期结束时段进行灾情统计报送,次年元月15日前需对全年发生的灾害进行统计报,两次报送均须上报灾情综述。
第三十二条 灾情统计报送应与区民政、农业、救灾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并以救灾部门数据为准。
第七章 防汛预警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防汛预警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简易雨量站、简易水位站、无线预警广播、简易预警器材、自动雨量站、自动水位站、自动视频站、监测运行平台等,是重要的公共安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
第三十四条 简易雨量站、简易水位站、无线预警广播、简易预警器材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受益群众负责管护,片区水务站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自动雨量站、自动水位站、自动视频站由片区水务站负责管护,区水务局负责运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六条 监测运行平台由区水务局负责运行、维护、保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
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