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6〕98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细则》已经六届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审批效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性资金和采取PPP模式需要组织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
第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为市级及以上的,由区发改局转报上级发改委审批,所需资料按上级要求提供。
审批权限为区本级的,由区发改局按项目投资额审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产业类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下同)审批实施方案,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下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类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审批实施方案,100万元以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包括桥梁、拦水坝等关系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审批实施方案,200万元以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审批实施方案的项目,项目业主在招标设计单位时应将编制实施方案一并纳入招标范围,尽量避免编制实施方案机构与设计单位分离。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备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改局双备案制。
第六条 中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和工程量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规划和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总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当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批准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内的,招标的工程直接费用增减由项目业主召集施工、监理、设计、地勘五方责任主体确定签字认可。
工程变更后超过原批复总投资10%以内的属一般变更。审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召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应机构会商同意后进行变更,变更方案需报区发改局备案。审计机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变更批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变更后超过原批复总投资10%以上20%(不含20%)以内的属较大变更。审批程序为:因规划和政策调整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原设计单位依据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概算经财政评审后,由项目业主向区发改局申请变更。因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且使用基本预备费仍不能解决问题的项目,经财政评审后报区发改局进行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因地质条件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会同地勘、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并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区发改局依据评审结论出具变更批复文件,审计机构据此作为工程结算审计依据。
工程变更后超过原批复总投资20%(含20%)以上的以及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均属重大变更,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重新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清单编制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须按规定进行违约和赔偿责任追究后方可进行变更。隐蔽性工程需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现场勘验、共同签证,并以签证结论和相关影像资料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批依据。施工中发生索赔、工程变更、经济签证等事项时,施工单位应准确收集相关证据资料,提出准确合理的工程量和单价,及时报送监理、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认。
工程新增(原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审批的)或减少建设内容的,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根据相关规定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业主报送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时,应一并提供超出部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资金拨付时,区发改局不再签字确认工程形象进度(以工代赈项目除外)。项目工程进度由业主和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区财政局按照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拨款。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实施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月内报送各专项验收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专项验收,未进行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竣工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局组织项目验收,或由区发改局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在工程完成财务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编制,项目业主在核对竣工结算文件无误后,应及时报区审计局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局或中介机构收到项目业主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30日内向项目业主下达竣工结算审计通知书。
施工单位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项目业主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由项目业主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纳入 “黑名单”管理。项目业主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施工单位应予认可。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我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管理细则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
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