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6〕120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作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政府督办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征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税局,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时交换税收征管信息,协同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核票控税”为原则,搭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协税护税长效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昭化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应当缴纳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以及为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材料、设备、劳务的销售行为应当缴纳的销售货物、销售劳务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均应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规划建设和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扶贫移民等部门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立项、备案、核准及招投标情况、建设和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转让、出(受)让方、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区财政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工程项目资金安排及拔付情况,负责对不执行“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属地管理规定的单位提请考核、责任追究。
(四)区审计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报告,督促有关单位规范账务工作。
(五)区国税局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登记、跟踪管理、审核确认、征收税款、出具《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国家税务局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属地管理审核确认书》。地税部门负责加强地方税收管理,进行地方税收清算,出具《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项目地方税收清算证明》。
各责任部门的涉税信息按要求通过“经济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报区税收征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税控管理的制度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承建方(或施工方)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承建方(或施工方)到区国税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核验发票、预缴税款。
(二)坚持“核票控税”原则,项目业主单位在向承建方(或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原件及复印件(国税);
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国家税务局建筑服务业税收属地管理审核确认书》;
4.《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项目地方税收清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地税)。
(三)项目业主单位以及承建方(或施工方)支付材料、劳务等款项前,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简称“未办证”)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向昭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
(四)项目业主单位、承建方(或施工方)不得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支付、结算工程款。对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单位,项目单位应停止拨付(支付)资金。否则,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五)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以及支付款项前告知承建方(施工方)按照本通知执行税收管理相关规定。
(六)工程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投资、招商引资等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税收监管,督促其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七)区政府将各单位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属地管理、核票控税”的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对不及时报送涉税信息、不履行控税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区税收征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国税、地税部门按季度进行专项清理,区政府督办室通报并纳入报送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
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