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6〕148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及村内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交通优先工程,着力构筑功能完善、结构优化、安全畅通的公路网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交通保障。目前,全区实施道路总里程达3200公里,所有乡镇和建制村均实现了通油路或水泥路,63个建卡贫困村通社硬化道路覆盖率60%以上。为最大程度发挥道路建设效益,保证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现就加强村及村内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是本辖区村及村内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村及村内道路管护的组织、协调、统筹等工作。村委会是养护管理的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村内道路管护制度和管护方案,具体组织开展村内道路养护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养护段、区路政所、区运管所、区交警队、区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村内道路的延伸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统一管养标准。一是维护村内道路整洁完好。保障路面清洁无杂物,接缝无破损,道路两旁视线通透,行车无障碍。保障路基稳固、边坡稳定,路肩、边坡培土及时,排水畅通无淤积,涵洞无堵塞,进出水口完好。保障道路标识标牌齐全、完整、牢固、醒目,防护设施完好。二是规范村社道路建设标准。对于村内道路错车道不足的,每隔200至300米要增设错车道,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长度不低于20米,道路两旁需增设路肩时,原则上采用土路肩,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硬路肩,宽度各侧不小于0.5米,以确保通行安全。三是强化路政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公路建控区、道路安全生产,确保无破损和非法占用公路等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
三、建立管养机制。一是建立日常管养机制。各乡镇督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养护管理人员或“一家一户一路段”的管养模式,将管护责任明确到路、到人,包括对路基、路面、路肩、水沟、涵洞等要进行日常养护检查,确保区内村道路养护率达100%。二是建立岁修机制。每年以村或社为单位组织夏修和冬修两次集中养护。夏季安排在大春播种结束后到雨季来临前,期间主要集中对道路管涵边沟进行集中清理,保障道路排水设施的完善和通畅。同时在雨季中对当年由于洪涝灾害导致的道路损毁,进行及时修复处理。投资及工程量较小的采取村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形式修复,工程量较大且需采取工程措施的维修由区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实施。冬季安排在冬至前后,主要集中对道路路肩培土及两侧清杂去乱,抓好公路绿化防寒防冻,做好绿化的修剪、越冬病虫害防治、引道树干刷白等工作。
四、保障管养实效。一是保障资金投入。乡镇(街道)要整合部分财政收入用于村内道路的养护管理,要依法采取村民“一事一议”、引导社会人士自愿捐助等方式投入村、社公路日常管理养护,鼓励采用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多种方式筹集村道管理养护资金。村委会要将公益性设施维护补助资金中不低于45%的部分用于村社道路养护管理,若实行专人养护的要将管理养护人员补助纳入村公益设施补助中。要结合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捐资助修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保障能力。二是强化目标考核。区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等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各乡镇也要把村社道路养护质量纳入对所辖村两委的考核范畴,确保村社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村内道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广元市昭化区村内道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村内道路管理,切实搞好道路养护工作,提高道路完好率,延长道路使用年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内道路是指行政村内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农村公路,包括村道和除村道以外的其他道路。村道是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之间、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其他道路主要是指村道到组或到居民聚居点的道路。
第三条 村内道路的养护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乡管村养,群众参与、一事一议,行业指导、目标考核”的原则,由乡镇负责统一组织安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村内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内道路管护工作的安排布置、资金筹集、指导监督、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落实专(兼)职领导负责指导村支部、村民委员会制定村内道路管护制度,确定管护方案,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管护责任,筹集管护资金,检查日常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村支部、村民委员会是村内道路管理养护的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制定道路管护方案,落实管护人员,定期进行清扫保洁,不少于1次1天,水沟内淤积、杂草和垃圾要及时清理。组织管护人员对水泥混凝土路面外观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巡查频率应不小于1次1周,主要检查拱起、沉陷、错台、胀起、坑洞等病害,以及路面油污、积水、结冰等诱发病害的因素和可能妨碍交通的路障,发现妨碍交通的路障与病害的,应及时清除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遇到雨季、冰冻季节和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应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于每年由灾害性气候导致的道路损毁,要及时进行修复处理。
第七条 村“两委”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工作,宣传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爱路护路”意识,规范村及村内道路的养护工作。把爱路护路纳入党员干部双向承诺内容,鼓励党员干部参与道路管护。
第八条 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内道路养护管理的村规民约。
第九条 建立村民投工投劳季节性集中养护机制和日常专人养护机制。根据境内村及村内道路实际,实行4公里落实一名公路养护管理人员或“一家一户一路段”的管养模式,确保做到辖区内有铺装路面的乡村道路100%经常性养护。夏季雨季来临之前,对道路排水设施进行集中检查,如有冲刷、堵塞和损坏的,应及时疏通、修复或加固,若原有排水设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适时增设和完善,保持排水畅通。冬季冬至之前,除了要保持排水设施完整、畅通,还要对损坏的路肩及时维修加固,并且完成道路绿化及管护任务,做好绿化的修剪、越冬病虫害防治、树木刷白等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道路管理养护,实行日常分段专人养护,关键时节发动群众集中养护,特别是年末岁初,充分利用返乡劳动力进行集中养护。
第十条 根据村内道路里程合理划分日常养护标段,一年为一个养护周期,每年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落实养护方式方案,确定养护人员,筹措养护资金,村委会要将公益性设施维护补助资金的45%用于村社道路养护管理,适时向村民公开养护情况,按合同结算兑付养护人员工资,管理养护人员工资纳入村公益设施补助中。
第十一条 村支部、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村内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村、组确定的养护人员,要与其签订管养合同。
第十二条 村内道路养护管理经费可多元筹集,可实行乡镇补助一点,村民筹集一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上报乡镇,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企业、个人捐助一点。
第十三条 村内道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村内道路日常养护具备“一图三表”,本辖区内道路分布图,村道日常巡查记录表、病害处理登记表、养护质量考核表。
第三章 管养标准
第十五条 保障路面清洁无杂物,接缝无破损,道路两旁视线通透,行车无障碍。
第十六条 保障路基稳固、边坡稳定,路肩、边坡培土及时,排水畅通无淤积,涵洞无堵塞,进出水口完好。
第十七条 保障道路标识标牌齐全、完整、牢固、醒目,防护设施(通农村客运车辆)完好。
第十八条 村内道路错车道不足的,每隔200-300米及时增设错车道,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长度不低于20米,确保通行安全。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
第十九条 村内道路两旁需增设路肩时,原则上采用土路肩,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硬路肩,宽度各侧不小于0.5米。
第二十条 村道两侧边沟外缘5米为建筑控制区,村内其他道路两侧边沟外缘3米为建筑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道路沿线规划村庄、中心村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原则上应统一选址在道路一侧。
第二十一条 道路控制区内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路政部门批准,不得埋设各种管道、电缆,设置非交通标识标牌,增设平交道口;禁止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摆摊设点、倾倒垃圾、挖沟引水、采石取土、焚烧物品以及其他污染道路、影响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超载超限车辆进入村内道路,村道出入口可根据情况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应急救援等应急通行。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村内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乡镇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区目标办组织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乡镇(街道)的村内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区目标办负责牵头组织财政、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对乡镇村内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区财政部门负责对道路管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参与村级道路管护工作的目标考核。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村内道路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区公路养护部门负责对村内道路养护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区公安、安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交管人员加强对村内道路的安全监管,参与村内道路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3个村进行量化考核,每年考核不低于2次,以平均得分为该乡镇年度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按照“村委每月自评、季度检查督导、年终考核评估”的原则,对各村的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乡镇村内道路管护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凡在日常检查、半年或年终考评中管护不到位和综合考评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
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