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发〔2022〕31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昭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区,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区在内的多个省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对含我区在内的相邻2个以上社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周边市、县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1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镇;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或相邻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相邻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相邻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区及相邻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相邻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镇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区及相邻县区;
(3)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我区相邻县区,或在区域内首次发生;
(4)乙、丙类传染病在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省、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季节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区长为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机关、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爱卫办)、昭化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应急局、区交警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文旅体局、区红十字会、元坝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2.1.1 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区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援队伍,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委对外宣传办、区政府新闻办):把握引导宣传报道口径,管控好舆情,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区纪委监委机关: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谎报瞒报、失职、渎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财政局:确保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及物资储备相关费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费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工作。
区公安分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调配。负责抓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和资金争取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础建设工作。
区经信科技局:负责保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开展关于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交流。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保证应急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卫健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外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区综合执法局(区爱卫办):负责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疫点、疫区范围内的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疫情。负责全区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指导组织全区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事件。
昭化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以及可能危害环境因素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类捐助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医保局: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保对象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区应急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区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情况下的交通指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维持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的现象。
区文旅体局:协助做好旅游行业流感大流行期间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流感大流行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元坝火车站: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
各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3 专家组和应急工作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区级专家组和应急工作队伍,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医疗机构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区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3.1 专家组
疫情控制专家组: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分析疫情动态,提出控制疫情的建议。
医疗救治专家组:由医疗机构的有关专家(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负责对病例的临床诊断,提出治疗方案,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专家组负责疫情态势评估,指导伤病员救治,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救治方案,根据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或终止预警的建议,并报卫生部门。
2.3.2 应急队伍
疫情处置应急工作队: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消杀、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场所的疫情处理工作。
医疗救治应急工作队:由医疗卫生单位中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护士、医技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急救和后续救治工作。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队:由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卫生监督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区内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区专家咨询组进行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镇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卫健委,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政府接到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3.3.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各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值班电话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健康局。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区卫生健康局应建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非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并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4.2.1 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在区城范围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区内部分或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我区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健、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区卫生健康局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3)根据需要报请区政府同意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5)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4.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案制订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应急培训。
(5)督促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7)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4.2.5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在区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 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应根据其他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五、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应急队伍可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类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信息发布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每月(季、年)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六、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组织卫生健康、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区政府及人社、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区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七、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7.2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定点救治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做好演练。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政府同意。
7.5 应急物资储备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
7.6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7.7 通讯与交通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各镇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8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及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八、附则
8.1 预案修订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修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