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发〔2021〕7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1.4.2响应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1.5.1应急预案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区级层面组织领导
2.1.2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2.1.3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2.1.4区级工作机构
2.2镇级组织指挥体系
2.3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3.2.2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3.3.2先期处置
3.3.3指挥协调
3.3.4处置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紧急状态
3.3.7应急结束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3.4.2恢复重建
3.4.3调查评估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4.5基本生活保障
4.6医疗卫生保障
4.7交通运输保障
4.8通信信息保障
4.9治安维护保障
4.10社会动员保障
4.11公共设施保障
4.12安全防护保障
4.13法制保障
4.14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6 宣传和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区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9.1.1区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
9.1.2区级主要部门应急预案
9.2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3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昭化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靠前指挥,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村、社区、企事业基层单位或组织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民兵应急连为突击、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各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级层面支持或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内各层面(包括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事件,区级层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指定区级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区级响应分级标准。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三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区级牵头部门。区级有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
镇级层面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全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级党委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区级层面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级人民政府在区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等,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 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各类园区、镇级层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研究制定。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各层面根据实际制定。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区级层面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和镇级层面、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区级层面组织领导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 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综合管理机构,纳入区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区委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区级层面可与相邻县(区)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对应的区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承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区级部门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明确一名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后方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所在镇组建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决策部署。区级应急能力不足时,可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相邻县(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1.3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成立“广元市昭化区应对××事件指挥部”。区委、区人民政府立即进行先期处置,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在省、市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1.4 区级工作机构
区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并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2 镇级组织指挥体系
镇级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
2.3 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灾情研判、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区各级层面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级各部门和在昭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1.2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3.1.3 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镇、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程序向市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区)通报。
3.1.4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1.5 各级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6 在昭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驻地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及时处理应急事项,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区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区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风险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预警发布中心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权责,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区人武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主体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社区、村、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同步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区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3)凡属应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地镇党委、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镇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20分钟内电话首报、50分钟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报告初步情况,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步报告区委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如实向区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及有关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有效处置并如实将有关信息向区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区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现场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可根据情况设专业处置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交通组、综合协调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相关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市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级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省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市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区级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市级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区级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区民兵应急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人民政府或成立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专业人员利用有效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动用区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主责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市级主责部门(单位)或区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提供新闻发布内容,市级层面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采集、宣传、发布等组织管理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市层面负责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2)区级层面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委、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区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区级层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委、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把舆论引导贯穿于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妥善处置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区委、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和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我区相关规定进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3.6 紧急状态
区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市级应急机构扩大应急。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我区现有应急资源和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或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和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提出疫病疫情技术处置意见,指导搞好疫病疫情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防止次生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并指导清理消除现场环境污染。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特定人群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发改、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制定和启动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监委、审计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3.4.2 恢复重建
健全“争取中央支持、省级统筹指导、灾区作为主体、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加强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领导,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当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1)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文旅体、经信和科技、住建、水利、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发改、财政、应急管理、税务、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应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
(2)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上提出申请。
3.4.3 调查评估
(1)一般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预警、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级层面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要配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由区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并及时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应急队伍的建设规划、管理、指导、督促落实和调度协调工作。区级要重点建设好以下救援力量。
4.1.1 全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经信和科技、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人防、林业、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 民兵应急连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民兵应急连人员纳入全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1.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园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 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全区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组建一批兼职应急队伍,成为自救互救的主体力量。区级通信、电力、供排水、供气、公路交通等部门要突出抓好兼职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
4.1.6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区级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等工作。
4.1.7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建各类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纳入全区应急救援体系,在应急抢险中要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展现共产党员不怕困难、不怕牺牲的精神。
4.1.8加强与毗邻县(区)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市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4.2.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应对、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2.2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省、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级层面申请市级财政予以支持。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区级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于其他特殊突发事件,区级层面申请市级财政予以经费补助。
4.2.3 区级层面有关部门参照省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4.2.5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 物资装备
4.3.1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区级牵头部门,要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区级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区发改局、区经信和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经合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4.3.4 鼓励和引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科技支撑
4.4.1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装备使用,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4.4.2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省、市、区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各类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 基本生活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自然灾害救助、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并会同区发改、商务和经合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区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预案,提供指导和支持。
4.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协调开辟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援助。
区红十字会负责日常救护培训,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社会力量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元坝火车站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元坝火车站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码头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的各类运输工具,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区公安分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负责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通信信息保障
区经信和科技局、区文旅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和视频会商传输系统,全面建成覆盖区、镇、村(社区)的3级应急通讯网络体系和较完善的视频网络。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区经信和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全区各通讯运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全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各通讯运营企业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通讯畅通。
4.9 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治安秩序保障。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10 社会动员保障
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11 公共设施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的基本要求。
4.12 安全防护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要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住建、人防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和维护管理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并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
4.13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负责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1.1 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全区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1.2 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5.1.3 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1.4 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区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镇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警急恢复等内容。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省驻昭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委办公室)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区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报批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镇综合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区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区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区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市级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镇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镇人民政府备案。
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区属企业集团综合应急预案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区级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主要区级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级企业主管机构。
涉及需要与我区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在昭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5.3.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演习方案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5.3.2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5.3.3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要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4 其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开展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尤其要加强学校、医院、商城、宾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安全逃生等应急演练。
5.3.5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4.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宣传和培训
6.1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旅体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把突发事件的相关政策法规、应急避难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6.3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宣传设施和宣传内容,广泛进行宣传。
6.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区直机关工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区本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政府新闻发言人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责任与奖惩
7.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7.2 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7.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度。
8 附则
8.1 本预案涉及的区级层面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3月9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区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制定部门
9.1.1 区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类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牵头制定部门
|
1
|
广元市昭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水利局
|
2
|
广元市昭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3
|
广元市昭化区地震应急预案
|
4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区自然资源分局
区应急管理局
|
5
|
广元市昭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林业局
|
6
|
广元市昭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7
|
广元市昭化区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8
|
广元市昭化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9
|
广元市昭化区处置民用航空器
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区文旅体局
|
10
|
广元市昭化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委政法委
|
11
|
广元市昭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经信和科技局
|
12
|
广元市昭化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
13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环境(生态)事件应急预案
|
昭化生态环境局
|
14
|
广元市昭化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网信办
|
15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健局
|
16
|
广元市昭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7
|
广元市昭化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18
|
广元市昭化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19
|
广元市昭化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政法委
|
20
|
广元市昭化区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
区经信和科技局
|
21
|
广元市昭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金融服务中心
|
22
|
广元市昭化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
|
23
|
广元市昭化区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
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24
|
广元市昭化区粮食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25
|
广元市昭化区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区政府新闻办)
|
26
|
广元市昭化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文旅体局
|
(2)应急保障类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牵头制定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
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区交通
运输局
|
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元坝火车站等
|
2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
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
区卫生
健康局
|
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和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
|
3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区人武部、区经信和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事务中心、中国石油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广元石油分公司、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等
|
4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区经信和科技局
|
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体局等
|
5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区经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
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国资事务中心等
|
6
|
广元市昭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区应急
管理局
|
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经合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等
|
7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
维护社会秩序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区人武部、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
8
|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
新闻宣传应急预案
|
区委宣
传 部
|
区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体局等
|
备注:1.牵头部门为多个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
9.1.2区级主要部门应急预案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牵头制定部门(单位)
|
1
|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区林业局
|
2
|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3
|
工贸行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消防综合应急预案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5
|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6
|
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7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建局
|
9
|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0
|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11
|
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
区经信和科技局
|
12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3
|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昭化生态环境局
|
14
|
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
15
|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商务和经合局
|
16
|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统战部
(区民宗局)
|
…
|
……
|
……
|
备注:1.牵头部门为多个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上表中未列明的部门预案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