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闭
你还可以输入4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4 16:29: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发〔2021〕16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强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坚持“集中投入,规范高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实行“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筹集投入模式,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类别实质整合统筹安排,优先使用到区委区政府重点涉农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安排预算调整管理,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整合资金使用建议方案,牵头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的审定审批事项,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综合监管和政府采购监管,督促、指导和开展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区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收集和汇总各单位的整合资金使用初步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和形成整合资金使用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备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的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发改局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监管和招投标管理,按要求大力推广并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指导各行业部门、镇村做好项目库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相关农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管。

第七条  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文旅体局、昭化生态环境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民宗局、区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汇总、审核各镇上报及本行业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储备项目及规模,提出当年拟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项目规模和资金使用建议方案。按审定后的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做好资产移交,制定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和经营性资产营运方案。

第八条  项目镇、村要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好辖区内项目,配合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协调解决好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整合范围和操作程序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 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和省级整合资金范围与《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市级和区本级整合资金范围为纳入中央和省级整合资金范围项目的配套资金(具体资金名称见附件)。

第十条  统筹整合方案编制程序。

(一)各镇、行业部门应于当年10月至次年1月申报下年度整合资金拟安排项目,并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汇总论证,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

(二)区财政局每年2月上旬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本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预测涉农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提出各行业部门纳入整合资金额度建议,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2月底按审定后的各行业部门整合额度规模,组织行业部门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议方案。

(四)区分管领导每年3月上旬主持审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议方案,并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

(五)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涉农资金到位和工作推进情况等,对方案进行调整,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方案于8月底前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涉农资金,可另行编制整合补充方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发展,着力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坚持“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会计核算,保障整合项目质量,提升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继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弥补企业亏损,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和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七)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的“雨露计划”补助除外;

(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九)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用价值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原则上必须在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并严格按照整合方案实施项目,遵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批复。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建立台账、明晰产权,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保值增值。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成立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绩效自评,区财政局结合自评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项目资金、工作经费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坚持“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分类全面公示公开。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区发改、监察、审计、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镇、村要深度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昭府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级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类别明细表




附件

各级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类别明细表

序号

资金名称

主管部门

中央层面


1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2

水利发展资金

财政部、水利部

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4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5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6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财政部

7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8

农村环境治理资金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9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1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12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财政部

13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财政部

1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15

旅游发展基金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16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层面


1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残联

2

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财政厅、水利厅

3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4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5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国土绿化、林草产业发展支出方向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支出方向中的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补助)

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6

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部分)

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7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厅

8

省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公路部分)

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9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0

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

财政厅

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

财政厅、水利厅

12

民族地区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财政厅、省民宗委

13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市级层面


1

上述中省项目的配套资金及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市级相关部门

区级层面


1

区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区级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