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栖凤峡-平乐寺-紫云湖-工农水库旅游环线建设(农村公路改扩建)(一期)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 知
昭府办发〔2020〕9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栖凤峡-平乐寺-紫云湖-工农水库旅游环线建设(农村公路改扩建)(一期)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 知
元坝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栖凤峡-平乐寺-紫云湖-工农水库旅游环线建设(农村公路改扩建)(一期)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8月3日
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栖凤峡-平乐寺-紫云湖-工农水库旅游环线建设(农村公路改扩建)(一期)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项目用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用地范围
原拣银岩街道办事处拣银岩村,原元坝镇青树村、桂花村,原柳桥乡新胜村、普子村、柳桥村和原紫云乡紫云村、中漕村(具体范围以项目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项目用地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规定,本项目属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采取征用方式。
三、实施单位
区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用地补偿安置工作,元坝镇承担辖区内本项目用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经信和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参照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四)《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0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五、征用土地补偿与安置
征用土地参照征收土地补偿有关政策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由区征收中心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其分配、使用须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由区征收中心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个人;青苗补偿费由区征收中心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产权人对公示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调查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进行作价计算,并在用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对产权人实施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区征收中心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水利、管线等设施不予补偿;由集体或个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部分不予补偿;相关政策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项目或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双方协商或专业机构评估,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坟墓搬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安置或者自行搬迁方式。有主坟墓按标准补偿后自行搬迁,无主坟墓按标准补偿后由元坝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集中安置所需坟地打造等费用纳入用地补偿成本。
2.成片规范种植园的补偿,对符合规范种植标准的按标准给予补偿;对不符合规范种植标准的,由区征收中心单独编制补偿方案,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规范种植标准,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风景园林树木、名贵树种及苗圃按搬迁费用给予补偿,由区征收中心编制补偿方案,经区住建局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中药材、食用菌按搬迁费用给予补偿,由区征收中心编制补偿方案,经区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的搬迁,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按相关政策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后,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专项设施的迁改,由项目领导小组统筹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分项制定专项迁改方案,其迁改补偿费用由区财政局财评或中介机构造价确定,在迁改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由区征收中心在该项目的用地补偿费用中支付。
(三)被征用土地农民安置。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本项目对征用土地的农民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或农业安置的方式安置。安置补助费由区征收中心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征用土地农民;农业安置即由被征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耕地调整,向被征用土地农民补充耕地,发放生产资料予以安置。
六、房屋拆除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拆除补偿。由区征收中心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拆除房屋产权人依法按程序进行补偿。
1.对于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按文件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于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予以合法性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区征收中心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
2.拆除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的补偿包括:被拆除房屋主体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合法经营损失补偿、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签约及搬迁奖励。
3.被拆除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按相关政策文件标准予以补偿。室内装饰装修档次超过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附属设施,由区征收中心和房屋产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后予以补偿。
4.拆除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房屋,按同类建筑结构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按比例扣减已使用年限后补偿。
5.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二)房屋拆除安置。对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给予拆除补偿后,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及家庭成员予以安置。
1.安置方式
本项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及家庭成员采取“货币补偿”“划地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中,原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元坝镇、原柳桥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紫云乡一律实行“划地自建”安置。
(1)“划地自建”安置
①对符合划地自建的应安置人员,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
②“划地自建”须符合区域实际并结合生态小康村和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对划拨宅基地集中安置的,由元坝镇人民政府落实宅基地;对划拨宅基地分散安置的,由被安置人自行落实宅基地,元坝镇人民政府协调。
③属贫困户的安置户建房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④划地自建房屋由被安置人自行聘请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或工匠施工,被安置人住房建设等相关手续由元坝镇人民政府协助办理。
(2)“货币补偿”安置
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安置对象须符合广元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货币补偿安置后的被安置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安置。
2.安置人员
区征收中心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及元坝镇和相关村组干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共同对需安置户人员资格进行会审,对会审后的安置户人员名单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安置费用
(1)临时过渡费:被安置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200元/人·月,其中,“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被安置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为被安置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助;“划地自建” 集中安置的,过渡期为自被安置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7个月止(含3个月装修期),分散安置的,由被安置人自行落实宅基地,过渡期为12个月。
(2)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
(3)奖励: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房屋产权人予以奖励。①签约奖: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每户给予5000元的签约奖励。②搬迁奖励:房屋产权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并交房拆除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上限不突破5万元/户)的房屋搬迁奖励,此项奖励分时间段进行,具体奖励金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4)“划地自建”安置宅基地打造费。对划拨宅基地集中安置的,由元坝镇人民政府统一落实安置地块,并达到建房条件,其费用由区征收中心在本项目补偿安置资金中据实支付到元坝镇;对划拨宅基地分散安置的,由被安置人自行落实宅基地,区征收中心按照9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被安置户宅基地补助(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算,4人的户按4人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算)。
七、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房屋产权人及应纳入安置人员的锁定时间以实物调查登记时间为准。
(二)为了减小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的误差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该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测量。
(三)被拆迁房屋建房手续的原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移交给区征收中心。
(四)搬迁奖励房屋面积不包含辅助用房、生产性用房、木楼、阁楼等。
(五)对于相关文件中未明确是否进行补偿补助的项目,由该项目征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六)为确保安全,被拆迁房屋由区征收中心统一组织拆除。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栖凤峡-平乐寺-紫云湖-工农水库旅游环线建设(农村公路改扩建)(一期)项目。
(八)本方案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