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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14:40: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函〔2020〕13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现将《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昭府办函〔2018〕72号)文件废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广元市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财政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昭化区范围内公共空间商业广告设置和监督管理。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党政宣传阵地和公益性广告,需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履行备案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空间是指在昭化区范围内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确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上的道路、车站、码头、广场、公共绿地、桥梁、水域等公共资源垂直投影以上的空间。

本办法所称公共空间广告是指在公共空间广告上利用文字、图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标语、招贴画、墙壁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等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设置的商业性广告。

第四条 设置公共空间广告应当根据城乡风貌和地域特色,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控制、统筹管理原则,保证城乡容貌的整体美观。

公共空间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区域划分。坚持“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协调统一、创新精品”的原则,将全区广告规划设置划分为禁建区、重点区、一般区三个管理区域。

禁建区:以西成客专、兰渝铁路等高铁沿线为主,严禁设置广告,以防倒塌或广告布飘落影响列车行驶。

重点区:以城区、景区、进港公路及国省道路为主,具体包括昭化城区及G212线快速通道、G5(京昆高速)、G108昭化镇段、G5012(恩广高速)、G75(兰海高速)、宝红进港公路、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栖凤峡旅游公路和昭化古城、柏林古镇、平乐、桃博园、小寺山等景区道路为主,实行划区域分段市场化营运。

一般区:除禁建区域和重点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管控,并按程序向区行政审批局申报备案。

第六条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的规划、拍卖、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

(一)规划:区自然资源分局会同交通运输、住建、执法等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的规划编制、设置方案(含选址)审定工作;制定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镇和居民聚居点公共空间(不含国省道路及县级过境公路控制区,下同)、镇村社公路控制区广告设置规划,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二)拍卖: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全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拍卖方案(不含各镇负责的所属区域),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执行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拍卖工作。

(三)审批许可:区行政审批局在拍卖结果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设置许可。

店招店牌、霓虹灯、小型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不含公交站台)、标语、招贴画、墙壁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等未纳入商业经营性拍卖广告的审核审批,城区由区执法局负责,景区由区文旅体局及其相关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区域按职责区域管辖和审核审批。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镇和居民聚居点公共空间、镇村社公路控制区广告许可,并按职能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负责辖区内店招店牌及其他小型广告的审核审批。

(四)监督管理:坚持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区执法局负责城区广告设置监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道路及县级公路(含城镇过境道路)、公交站台广告设置监管,区文旅体局负责景区广告设置监管,其他区域广告设置(不含各镇负责区域)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镇和居民聚居点公共空间、镇村社公路控制区、国省道路及县级公路控制区外的墙体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设置广告行为,向区级相关部门申报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共空间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管工作,其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区卫健、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五)区民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妨碍安全视距的;

(四)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七)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八)城市规划区及景区内墙体广告;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公共空间广告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禁止在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设置公共空间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公共空间广告,不得破坏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的;

(二)超过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

(三)超过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限制高度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公共空间广告设施。禁止在航向净空控制空间设置公共空间广告。

第十条 设置公共空间广告应当符合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保证公共空间广告设施的安全。建设和维护公共空间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公共空间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音响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亮度适宜、声音适度,出现断亮、残损、超分贝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经营权竞价出让取得的政府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益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缴入财政。

第十二条 取得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设置公共空间广告需要临时用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在拍卖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为买受人核发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公共空间广告应当由有资质的广告公司制作。

区交通运输局、区执法局、区文旅体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及各镇按照第六条相关职能规定,监督广告设置许可人及广告制作公司按照审批的设置地点和技术规范设置公共空间广告。

第十四条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经营权期限一般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通过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店招店牌等未纳入商业经营性广告设置的不受期限限制。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共空间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并在醒目位置标注核准批号,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六条 公共空间广告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公共空间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公共空间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期满的,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但能够继续使用且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执法局及各镇依法拆除公共空间广告。因拆除造成损失的,按建设成本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公共空间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共空间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审批部门责令设施设置人限期排除或拆除。在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期间,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批准内容设置公共空间广告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公共空间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公共空间广告设施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三)经批准设置的公共空间广告产生光、噪音等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由于广告设置人的过错,导致公共空间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由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阻挠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区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规划范围内的党政宣传阵地相关事宜按《昭化区党政宣传标语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