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发〔2019〕2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
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广元市昭化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由贫困县区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基本原则: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蓄水统配、保障重点;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第四条 按照规划引领、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整合额度使用。
第五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19〕33号)、《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意见》(昭府发〔2016〕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按照“谁牵头、谁主管”和“应整尽整”的原则,可采取“蓄水统配、截长补短”等模式,由专项扶贫牵头部门管理、使用、核算。
第七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编制年度资金整合方案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本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额度。
(二)领导小组根据本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在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保障基本的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本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为保证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对未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有关专项资金,在照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有关工作。
第九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应围绕脱贫攻坚规划,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效需要,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情况下,可以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主要支持方向为: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社道路、农田水利、贫困户危房改造、农村安全饮水和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二)农业产业发展。优先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用于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
第十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和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垫资等支出;
(四)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五)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六)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七)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八)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九)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项库款保障,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和个人。补助给农户的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报账申请人(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并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区级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报账及清算工作。
报账凭据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包合同、采购合同或协议、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贫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
(二)项目验收资料;
(三)工程概况、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四)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
(五)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并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民办公助项目,可采取村民自建、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决算拨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并落实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切实按照以下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的立项,参与竣工验收,对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监督管理等。
(三)农业农村、扶贫开发、水利、林业、交通等相关行业扶贫部门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涉农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为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相关项目具体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报账的基础资料,加强监督管理财务资料的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实施办法》要求,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抓好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区纪委监委、发改、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对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及效益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考核结果作为来年安排项目资金、部门评先评优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昭府发〔2018〕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