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发〔2019〕10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
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工作规则(修订)》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奋力推动治蜀兴川兴广战略昭化实践再上新台阶。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维稳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十、区长出国考察、脱产学习、请假休假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十一、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聚力项目投资、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建设三大主战场,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构建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运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十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二十二、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备案。区司法局应当对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区政府。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议案、重大资金安排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中,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机构、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需报区委审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后,按规定报告区委。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十八、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调查研究
二十九、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
三十、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三十一、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微博、政务客户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区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区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五、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三十六、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三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负责人和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各直属机构、区级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级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 次。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区目标绩效中心、区司法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区级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领导、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区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
(八)讨论决定区长提请及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并经区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九)讨论决定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调整,土地用途、性质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超批准概算10%以上或达到30万元,新增预算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以及上级到位所有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原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重要协议、合同等事项;
(十)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表扬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命名等,以及上报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
(十一)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长确定,或者由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报区长确定。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决策的,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报告,并按规定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四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批准。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等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必要时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参加会议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区长、副区长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四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区级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区级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四、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区政府名义(含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镇、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各地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会议纪要原则上以政府的名义印发。
四十五、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各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镇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镇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七、凡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区长阅批。
四十八、区政府报市政府和区委的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区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含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九、全区政府系统,只保留区政府简报,其余部门一律不得印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制发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镇、区级部门(单位)请区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按活动性质由区相关涉外部门审核后报送。
五十二、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镇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五十三、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五十四、规范区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区长的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
五十五、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七、副区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区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五十八、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区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区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办理区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区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绩效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五十九、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六十、督查工作要统筹规范、突出实效、创新方式,实行督查检查立项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每年确定督查工作重点,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
六十一、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
六十二、对区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十三、对镇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镇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六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区政府领导每年督促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六十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六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七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和省市领导批示讲话,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重要会议精神、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市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区委区政府所作的重要讲话和报告,以及署名发表或出版的同工作相关的重要文章、著作、言论,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告区委。
七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委六个带头、区委七条要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七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六、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区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区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相关规定执行。
七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七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开昭化外出,应按规定事先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因私离岗须向区长请假,区长、副区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区政府领导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昭化外出,须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紧急事项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先按程序口头请假,批准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按规定备案。市级召开的会议,要求区政府组成人员参会,且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已经签批同意的,可以不履行请假手续。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
决 策 规 则
为推进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工作规则(修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区委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议事决策中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体现党的意志,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广开言路,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涉及重大决策的须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区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合理区分常务会议决策事项范围与区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区政府运行整体效率。常务会议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建立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确保区政府决策宣传到位、落到实处。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区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
(八)讨论决定区长提请及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并经区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九)讨论决定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调整,土地用途、性质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超批准概算10%以上或达到30万元,新增预算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以及上级到位所有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重要协议、合同等事项;
(十)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表扬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命名等,以及上报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
(十一)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常务会议出席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事项;未经区政府副区长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常务会审定。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常务会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委办、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区目标绩效中心、区司法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区级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由区长主持,区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区政府常务会的,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
(四)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汇报,分管副区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重点进行汇报,原则上不照读原文,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
(六)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七)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区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八)坚持常务会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九)需报请区委审定的事项,常务会审议后按规定报告区委。
(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决策的,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报告,按规定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区长确定。区政府副区长组织议题承办部门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讨论,涉及项目资金安排的,还必须邀请发改、财政及相关部门参加。区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表,议题承办部门按照区政府副区长专题研究的结果修改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初核、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二)提交当次常务会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区长签批时间为准)一般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区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议题承办单位须在会前3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议题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
(三)分管副区长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区长审定。
(四)区政府办公室应严格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倾向性建议。
(五)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一般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
(六)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
(七)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依程序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表扬、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如实反映。
(九)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请区政府副区长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以及各方理据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特殊情况仍需上会的,应由分管副区长报告区长同意后提交常务会议,并在议题审批表中反映分歧所在,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区政府办公室于会前将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重要议题材料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研阅。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二)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需报请市政府或区委同意的、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如无修改,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有重大修改,由分管工作的副区长牵头,组织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
(三)常务会审议后,须作重大修改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修改并限时反馈。
(四)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绩效中心负责跟踪、督办、落实。落实进展缓慢、经多次催办仍无明显进展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交区目标绩效中心专项督办。区级相关部门(单位)、镇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推诿扯皮、执行不力、工作不实和不按时反馈报告办理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严肃追责。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新闻稿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按规定报批后,由区电视台公开报道。
(二)对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务会,须向区长请假,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二)常务会列席人员请假,须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批准。可提出请假的情形包括:必须参加区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政协常委会会议等重要法定会议,国家和省市有关会议、活动;陪同中央和省市领导人,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昭化调研;经批准休假、到市外出差;生病。符合请假条件的,原则上至少会前1天书面说明请假事由,报经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列席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擅自指
定他人代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常务会议纪要为准。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得随意发布常务会议题讨论情况。
(五)常务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资料,其中,涉密议题材料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六)区政府办公室对常务会议题承办、材料审核、参会情况、落实办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公开通报,并纳入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镇的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