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9〕3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广元市昭化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广元市昭化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加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财务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区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稳健经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是指由区财政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区政府指派到融资担保企业任职的班子成员,包括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会(内设)负责人,组织任命或推荐的经理层成员。
第四条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区政府的领导,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科学客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施分类、分级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激励约束。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相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可持续发展。坚持鼓励企业创新转型、深化改革,推动企业实施价值管理、科学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8号)有关分类考核的原则规定,结合融资担保企业职责定位,融资担保企业归类为功能性企业。
第六条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局牵头,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共同参与实施。
第七条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对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九条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业务开展、风控管理、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方面。
(一)经济效益。主要包括净利润、利润增长率、经营性净现金流、成本收入比、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情况。
(二)业务开展。主要考核融资担保企业主营业务及业务结构情况。
(三)风险管控。主要考核融资担保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包括代偿率等目标完成情况。其他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四)制度建设。主要考核融资担保企业业务开展、风险控制、保后管理、内部决策、行政管理、内部业绩考核、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五)员工培训。
第十条 根据区政府组建融资担保企业的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结合融资担保行业及功能性企业特点,适当降低融资担保企业盈利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考核的经济效益、业务开展、风控管理、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指标的具体权重由融资担保企业向区国资局提出建议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报区国资局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经济效益、业务开展、风控管理、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指标考核由区国资局与金融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及目标分值;
(三)奖励与处罚;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企业对照本办法规定的经济效益、业务开展、风控管理、制度建设、员工培训指标考核内容,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国资局报送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建议值(或工作措施)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区国资局牵头,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共同参与,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同意后,在目标责任书中逐项予以载明。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法律纠纷、重大产权变动等重要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报告。区国资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通过审阅融资担保企业财务快报、重大事项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报告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4月底前,融资担保企业应当对上年度经济效益、业务开展、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指标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和总结分析,并形成报告报送区国资局。
(二)区国资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企业经济效益、业务开展、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指标完成情况共同进行考核,计算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融资担保企业。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局反映,区国资局应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来源于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分别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权重的30%、30%、40%。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如下:
(一)考核期末,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局。
(二)区国资局依据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融资担保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中长期战略任务或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对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结果。
(三)区国资局将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融资担保企业。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局反映,区国资局应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计分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考核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根据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A)、良(B)、中(C)、低(D)四种类型。
考核结果以80、65、5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1.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优(A)。
2.考核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的为良(B)。
3.考核得分50分(含50分)至65分的为中(C)。
4.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为低(D)。
第二十条 区国资局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并作为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区国资局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对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低(D)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视为不胜任负责人工作。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不胜任负责人工作的,由区政府调整负责人职务;不胜任负责人工作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对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视为不胜任负责人工作,区政府将调整负责人职务,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期间离任的,应及时开展离任审计。凡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融资担保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内融资担保企业因资产划转、改制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区国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并与融资担保企业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的融资担保企业,现有经理层成员转为契约化管理的,过渡期内,由董事会参照本办法与市场化考核奖惩方式,制定业绩考核和薪酬确定办法,报区国资局备案。
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的融资担保企业,其转为市场化管理且被续聘的原有经理层成员、董事会选聘的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管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其业绩考核与薪酬结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业绩考核和薪酬确定办法,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昭化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细则
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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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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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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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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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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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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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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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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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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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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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增长率(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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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收入比(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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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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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净现金流(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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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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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规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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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倍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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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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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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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率(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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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损失率(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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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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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风险控制、保后管理、内部决策、行政管理、内部业绩考核、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良好运行各得0.5分;制度建立但不健全各得0.3分;未建立制度该项制度建设得分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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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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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通过目标责任书确定培训次数,要求每次培训覆盖率必须达到95%及以上,培训每少1次扣0.5分,每次培训覆盖率未达标扣0.5分,最多扣2分,全部达到目标要求,得满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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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0-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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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利润为负,扣6分;净利润目标完成率≤60%时,净利润每减少10%,扣2分。(6分)
2.担保代偿率超过3%时,每上升0.5%,扣1分。(4分)
3.代偿损失率超过2%时,每上升0.5%,扣1分。(4分)
4.对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违规事项拒不改正的一次扣2分。(4分)
5.报送数据和信息未达到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2分)
6.考核年度期间发生重大违纪违规事项,被纪委监委问责处理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及任期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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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0-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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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利润目标完成率≥100%时,净利润每增加10%,加2分。(6分)
2.担保代偿率≤3%时,每下降0.5%,加1分。(4分)
3.代偿损失率≤2%时,每下降0.5%,加1分。(3分)
4.考核年度内,公司员工的工作创新机制和做法在省、市同行业中推广的,分别加2、1分,同一条内容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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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分数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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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考核表计算的净利润公式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税后利息收入,此公式中的利息收入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参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应获得的收入。
广元市昭化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加强融资担保企业财务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融资担保企业稳健经营发展,结合我区国有融资担保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三)《四川省省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四)《四川省省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二、考核原则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兼顾融资担保企业出资人、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合理薪酬分配关系;坚持政府监督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有效监督体系。
(二)激励约束。健全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管理机制,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强化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责任,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以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建立健全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相适应的联动机制。
(三)分类管理。建立与融资担保企业经营特点、功能发挥、规模大小、市场化水平等因素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社会保障及工资待遇
(一)社会保障。对批准到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工资、社会保障待遇由所在公司负责。
(二)工资标准。实行差异化的薪酬制,工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绩效三部分构成,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公司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1.基本年薪是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1.4。
“上年度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根据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董事长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
2.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是与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融资担保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考核类型和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2.5倍以内。计算公式如下: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绩效系数+年度考核浮动系数。
年度绩效系数=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1.5(-调整系数),经营业绩考核项由经济效益、业务开展、职位等级、制度建设、风险管控、财务审计等因素确定,财务指标按《企业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年度绩效系数的确定具体如下: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类型为D类(即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时,年度绩效系数为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类型为C类(即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50分(含)至65分以内)时,年度绩效系数=得分/100×1.5-0.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类型为B类(即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65分(含)至80分以内)时,年度绩效系数=得分/100×1.5-0.05。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类型为A类(即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80分(含)至115分以内)时,年度绩效系数=得分/100×1.5。
年度考核浮动系数与融资担保企业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一般在0至0.5之间。融资担保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考核办法应报区国资局备案,企业内部考核应客观实际并合理拉开差距。年度结束后,融资担保企业应将内部考核结果及由区政府管理的负责人年度考核浮动系数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国资局。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不胜任负责人工作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融资担保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3、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绩效是与其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任期激励绩效以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为基数,结合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计算公式为: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加权平均考核评价系数×0.5。其中: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为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来源于任期内3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依次按照30%、30%、40%权重加权计算得出。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不胜任该工作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经营业绩结果并结合本人在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发放办法。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区国资局核定的薪酬清算方案支付。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付,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绩效年薪未确定前,其绩效年薪可按上年基本年薪的0.75倍(即上年基本年薪×0.75),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融资担保企业根据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绩效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由融资担保企业根据清算结果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融资担保负责人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融资担保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司治理程序出现重大问题的,融资担保企业应根据负责人所承担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也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
四、人事管理
(一)融资担保负责人保留原工作单位、编制及身份。
(二)挂职期间,原工作单位正常的职称评审、职务晋升、提拔任命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执行。
五、其他问题
(一)按本办法(试行)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二)本办法(试行)考核结果作为其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融资担保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四)本办法(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仅指区立信农担公司挂职董事长,其他高管薪酬以董事长薪酬为基础,根据其责任及贡献大小在0.6至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报区国资局备案后执行。
(六)本办法有效期3年。
(七)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
融资担保企业年度绩效系数表
考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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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得分
|
年度绩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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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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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以下
|
0
|
C类
|
50
|
0.65
|
55
|
0.725
|
60
|
0.8
|
B类
|
65
|
0.925
|
70
|
1
|
75
|
1.075
|
A类
|
80
|
1.2
|
85
|
1.275
|
90
|
1.35
|
95
|
1.425
|
100
|
1.5
|
105
|
1.575
|
110
|
1.65
|
115
|
1.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