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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保险经营机构服务 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2 15:15: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函〔2019〕4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保险经营机构服务

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区内各金融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保险经营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广元市昭化区保险经营机构服务地方经济

发展考核办法(暂行)


为充分发挥保险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稳定作用,进一步调动辖内保险业经营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动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7号)和《广元市保险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广府办发〔2018〕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寿险经营机构:中国人寿昭化支公司、太平洋寿险昭化营销服务部、泰康人寿昭化营销服务部等经营机构。

(二)财险经营机构:太平洋财险昭化支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昭化支公司、中航安盟昭化支公司、平安财险昭化支公司等经营机构。

开业不满1 年的保险经营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一)基础得分项(100分)

重点考核当年保费收入情况、理赔服务情况、公共服务质量和税收贡献情况四项指标。保费收入、理赔服务数据的考核时间范围以前一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准。其余数据的考核时间范围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

1. 保费收入情况(分值20分)

(1)保费总额(5分)。保费收入总额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名次每降一个按1分递减(扣至0分为止,财险、寿险机构分别排名,下同)。

(2)实收保费占应收保费比例(15分)。由区政府金融办于每年年初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与各保险机构签订包括支撑GDP增速目标应收保费、政策性农保应收保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应收保费在内的应收保费目标任务责任书,按实收保费占应收保费比例排名,实收占应收比例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名次每降一个按3分递减,扣至0分为止(财险、寿险机构分别排名)。

2.理赔服务情况(分值45分)

(1)理赔总额(10分)。各机构年度理赔总额当年排名第一的得10分,名次每降一个按2分递减(财险、寿险机构分别排名)。

(2)赔款占保费比例(20分)。按各机构当年理赔总额占总保费收入比例排名,当年排名第一的得20分,名次每降一个按4分递减(财险、寿险机构分别排名)。

(3)理赔质量(15分)。按平均理赔时效与理赔额度按照50%、50%的权重计分,时效和理赔额加权得分排名第一的得10分,名次每降一个按2分递减(财险、寿险机构分别排名)。

3. 公共服务质量评价(分值20分)

由区政府金融办组织各乡镇开展对各保险机构的公共服务质量社会评议,采取向服务对象收集反馈意见等方式,重点评价是否按理赔标准赔付、赔付时间是否及时、是否提供优质服务等内容,根据收集到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情况记0-20分。

4. 税收贡献情况(分值15分)

主要考核当期各保险经营机构在区内入库的税收总额。考核指标以区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其余机构按占全区第一位机构税收的比例打分。经税务局查实存在偷税、漏税或不足额缴纳税收的,该项考核不得分(财险、寿险机构分别排名)。

(二)加分项(不超过10分)

1.日常工作被区委、区政府(含办公室)通报表扬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1分的加分。

2.积极参与扶贫及民生救助、公益事业等领域,予以1-5分加分。

3.在民生领域、区政府重点支持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服务创新的,予以1-5分加分。

4.积极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主要媒体宣传保险知识、行业正能量等的,按国家级每次2分、省级每次1分予以加分。

(三)扣分项(不超过10分)

1.日常工作被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因服务质量不到位、违规收费、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原因被举报、投诉的,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每次扣2分。

3.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5至10分的扣分。

4.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事故或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当年度考核得分0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各保险公司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对财险、寿险分别考核排名第一名的机构由区政府金融办拟定推荐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考核结果抄送各机构上级公司、银保监局、行业协会。同等条件下,按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优先匹配财政补贴类保险业务。对考核排名末位的保险经营机构,取消或不予参与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推动的保险业务资格。

四、组织实施

(一)保险机构考核每年度1次。由区金融办牵头,区税务局、区食药工商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考评。考核数据由区级相关部门向区金融办提供,其中:保费收入情况、理赔服务情况由区政府金融办协调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公共服务质量评价由区政府金融办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税收贡献情况由区税务局提供;加、扣分事项由区金融办会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整理汇总。

(二)成立广元市昭化区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保险考核结果认定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委农工委、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食药工商局、区税务局、区政府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政府金融办主任,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委农工委、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食药工商局、区税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各被考核保险经营机构应按月向区政府金融办报送当月业务数据,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有关考评数据、工作总结及资料报区政府金融办,区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形成考核数据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抄送保险经办机构上级部门。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